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推荐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的函
建质技函〔2013〕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更好地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提高与行业技术进步,我司拟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从中抽取专家参与我司组织的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政策制定、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请根据《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有关要求,认真遴选专家,组织填写申请表电子版(附件2),按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类表(附件3)归类,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后的汇总表纸质版(附件4)和word格式的申请表电子版报至我司。院士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自行入库,无需推荐。各地、各部门和行业协会推荐专家数量分别不超过20名。
本通知内容及有关附件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下载。
联系人:文捷
电话:010-58933257
邮箱:js58933257@163.com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100835
附件:
1.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3.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类表
4.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3年1月28日
附件1: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充分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规范专家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评审、咨询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参与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专家优势,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确定、技术进步政策制定、有关课题评审、相关咨询工作开展、勘察设计奖项评选等工作中,发挥辅助决策咨询作用。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建立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并负责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家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具备较丰富的勘察设计行业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具有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并具有正高级工程师或同等级别专业技术职称,国家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还应具有相应的一级执业注册资格;
(四)担任甲级设计院专业副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咨询、评审、事故调查等工作,年龄不超过60岁;
(六)本人愿意且所在单位支持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咨询、评审等推动勘察设计质量提升和技术进步工作;
(七)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条件的人员填写申请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负责审核材料真实性后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经审定后入库成为专家。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对专家的有关情况,如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专家选用与管理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根据工作内容和性质,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抽取工作。
第九条 专家抽取结果及通知情况应记录,以备后查。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抽取后,公平公正地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评优、评审、咨询等工作;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有关工作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三)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的监督管理,参加有关培训。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有关培训。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取消专家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有关情况:
(一)在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保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被选定为工作专家且已接受邀请后,无特殊原因且未提前沟通,不按规定时间参与工作;
(三)不能按时完成有关工作;
(四)身体条件不能胜任工作;
(五)自身条件不再符合第五条要求;
(六)由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专家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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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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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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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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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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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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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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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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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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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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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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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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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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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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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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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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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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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和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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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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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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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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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 | |||||||||
起止年月 |
单位及职务 |
主要从事的专业和技术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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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任职时间”指担任现技术职务的起始时间。
2.“执业资格名称”指获取的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如: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等。
3.工程勘察设计“所属行业”和“所属专业”参见附件4。
4.“毕业院校”和“所学专业”为申请人取得最高学历的学校和专业。
附件3:
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分类表
序号 |
行业 |
专业 |
(一) |
勘察 |
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 |
(二) |
煤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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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化工石化医药 |
石化、化工、医药 |
(四) |
石油天然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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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电力 |
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 |
(六) |
冶金 |
冶金、有色、黄金 |
(七) |
军工 |
航天、航空、兵器、船舶 |
(八) |
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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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商物粮 |
商业、物资、粮食 |
(十) |
核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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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电子通信广电 |
电子、通信、广播电影电视 |
(十二) |
轻纺 |
轻工、纺织 |
(十三) |
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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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铁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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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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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水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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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民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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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市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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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海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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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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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农林 |
农业、林业 |
(二十二) |
建筑 |
建筑、人防 |
附件4:
全国勘察设计专家库推荐专家汇总表
单位(公章):
行业 |
专业 |
序号 |
姓名 |
单位 |
技术职务 |
手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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