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核发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复
穗城规法字〔1994〕第33号
广州市芳村区东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委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请示》(穗芳东管字〔1994〕011号)收悉。我局根据穗府〔1993〕33号文件精神,在东沙经济区控制性分区规划经我局审批后,委托你委在东沙经济区内核发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东沙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原审批的建设用地功能与布局。
(二)应按城市规划管理法规审批建设工程,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和房屋的建设,涉及与区外联系的道路、交通、管线与基础设施的,应报我局协调。
(三)审批十五层以上(含十五层)高层建筑建设工程、或位于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或珠江岸线一百米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你委受理后报我局审批。
(四)你委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放线、验线、统一按广州市座标系统,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办理,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规划管理验收,并发验收合格证。对违法建设工程,应按有关法规予以查处。
(五)每年十二月底,应将发证及其它实施规划的情况报告我局。此文下发后,我局穗城规法字〔1994〕23号《关于委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批复》停止执行。
广州市规划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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