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房屋确认工作的通知

粤侨办〔1995〕51号

 

各市、县侨办: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1995年5月18日〔第79号〕公告),(以下简称79号公告),为做好需要确认的华侨私有房屋工作,维护华侨业主的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根据第7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侨房的实际情况,我省域内城镇华侨私有房屋因继承、租赁、拆迁等原因,需要确认的华侨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

二、审核确认时,房屋业主需提交房地产权证,业主有效的身份证件(护照、国外定居证件),如属建国后用侨汇购建房屋的,需提交有关侨汇购建房屋凭证,如属依法继承的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需提交继承公证书。代理人办理确认手续的,需提交业主的委托公证书,依照《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规定需确认归侨侨眷的身份要提交的证件。

三、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根据业主或代理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审核确认后,一律用毛笔或钢笔认真填写《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复印存档备查,证明书需有经办人、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章。

四、《华侨房屋确认证明书》标准格式附后,由各地级市侨务办公室印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199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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