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厅关于在“三旧”改造过程中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通知

粤检会字〔20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预防“三旧”改造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建立健全相关预防机制,确保“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预防“三旧”改造职务犯罪的重要性

“三旧”改造时省委、省政府根据温家宝总理关于要求广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指示精神,顺应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建设新形势,着眼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合作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的重要内容,是对我省经济神会发展具有战略和全局意义的重大系统工程。推进“三旧”改造,有利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有利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宜居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利于提升土地利用效益、破解土地供需矛盾,必将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如规划的调整,土地建设用途的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分配等,这些环节都容易诱发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为了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健康、规范、有序进行,必须切实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查处,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务犯罪对“三旧”改造工作的影响。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切实提高对预防“三旧”改造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行为重要性的认识,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健全相关预防工作机制。

二、抓住重点环节,切实加强预防工作

要结合“三旧”改造工作实际,抓住容易诱发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切实加强预防工作。

(一)编制“三旧”改造规划。编制“三旧”改造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为依据,必须有利于转变经济增长发展方式,必须以有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城市形象完善和功能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前提。要防止为了追求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或者为了片面追求房地产开发利益,而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不符合“三旧”改造要求的土地纳入“三旧”改造规划。

(二)完善“三旧”改造涉及的历史用地手续。《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各类用地在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手续。完善手续必须和改造利用相挂钩,严禁只办理用地手续不改造。各地在网上历史用地手续时,必须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若干意见》规定的条件。要坚决防止将未使用和不改造等不属于“三旧”改造范围的用地借机利用“三旧”改造政策办理用地手续;要实事求是确定历史用地的时间,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编造历史用地协议,将2007年6月30日以后新发生的违法用地作为历史用地完善手续的现象。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若干意见》为了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以及为了妥善处理历史用地问题,在符合《若干意见》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按照《若干意见》规定以协议方式厨房国有件事用地使用权或者完善出让手续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必须经过确权和严格依照用地发生时的政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才能办理供地手续,严格按照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以补交地价协议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的,必须按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统一操作办法,由市、县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结果公示,确保公平、公开。要防止滥用“三旧”改造政策,规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擅自以协议方式出让或低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

(四)“三旧”改造涉及的征地和补偿。“三旧”改造涉及征地相关的补偿工作,容易发生滥用职权损害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要依法规范征地程序,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防止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征地;依法规范补偿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

(五)“三旧”改造涉及的资金使用。“三旧”改造过程中涉及大量的资金使用,如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使用,征地补偿资金的发放,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收取和转移支付等。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资金使用的各项规定,防止贪污和挪用公款等现象的发生。严格遵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的规定,严禁违法减免土地出让金。

三、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关预防机制

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关系到“三旧”改造工作能否健康、规范、有序进行,关系到“三旧”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成效。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门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对“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建立健全相关预防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宣传教育力度,努力在“三旧”改造中构筑反腐倡廉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防线。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成立“三旧”改造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的曰常事务工作。检察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开展工作,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建议,组织宣传教育等。

(二)建立健全制度。各市、县“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机构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主要包括:一、工作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要定期举行会议,通报“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预防工作存在的问题;二、预防建议制度。“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办公室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发出预防建议。

(三)加强行业自律。各市、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导国土资源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三旧”改造工作流程,针对各个环节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预防调查,共同排查职务犯罪风险点,制定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引,切实提高行业自身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市、县要加强对“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网络等各种媒体,通过组织廉政宣传、警示教育、法制讲座等方式,切实加强对参与“三旧”改造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提高反腐倡廉的自觉性。要在电视、电台、网络等公众媒体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公众举报“三旧”改造中的职务犯罪行为。

(五)加强案件查处。各市、县检察院要加强“三旧”改造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案件查处,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协调配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执法发〔2007〕20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粤检会字〔2004〕6号)要求,及时有效地查处在“三旧”改造等国土资源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维护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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