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计存基数的通知

穗房改〔1995〕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了加快解决我市干部、职工居住困难,不断增强干部、职工购、建住房的能力,实现本世纪末全市居民居住小康水平的目标,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求,以及《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穗房改〔1992〕1号)中的有关规定,决定从今年6月1日起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计存基数再次进行调整,由原来规定按职工本人基本工资为计存基数改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为计存基数,基数调整后个人和所在单位分别交存5%的比率不变。有关工资总额的构成,以1989年9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规定为准(见附件)。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配合承办该项金融业务的市建设银行,尽快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计存基数的各项准备工作,从今年6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基数将应交存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汇储入建设银行。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五年四月三日

 

附件:

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四、津贴和补贴,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a、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具体有:高空津贴、井下津贴、流动施工津贴、野外工作津贴、林区津贴、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海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微波站津贴、高原地区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基层审计人员外勤工作补贴、邮电人员外勤津贴、夜班津贴、中班津贴、班(组)长津贴、学校班主任津贴、三种艺术(舞蹈、武功、管乐)人员工种补贴、运动队班(队)干部驻队补贴、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环卫人员岗位津贴、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盐业岗位津贴、废品回收人员岗位津贴、殡葬特殊行业津贴、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环境监测津贴、收容遣送岗位津贴等。

  b、保健性津贴。具体有: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科技保健津贴、各种社会福利院职工特殊保健津贴等。

  c、技术性津贴。具体有:特级老师津贴、科研津贴、工人技师津贴、中药老药工技术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

  d、年功性津贴。具体有: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等。

  e、其他津贴。具体有: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以及书报费等。

(2)补贴,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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