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4日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的决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1.将第十四条中“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广州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1.删去第十一条第(三)项。
2.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中“、扣留”。
三、《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
1.将第二十五条中“由兵役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传唤教育;经教育无效的,予以强制登记、体格检查”修改为“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四、《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删去第四十八条中“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2.将第五十一条中“依法强制执行”修改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第五十五条中“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修改为“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5.将第五十七条中“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修改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五、《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二十条中“暂扣作业工具”。
六、《广州市建筑条例》
1.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删去第十一条中“强制”。
八、《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九、《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七条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1.将第五十八条第(二)项中“强制清理、拆除”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删去“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2.将第五十八条第(三)项中“强制拆除、清理”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删去“强制拆除、清理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3.将第五十八条第(六)项中“强制拆除”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强制拆除”,删去“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七)项中“强制拆除”。
5.删去第五十八条第(八)项中“强制拆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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