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番府〔2007〕103号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招待。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有效控制土地储备开发成本,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区土地开发中心为实施土地储备制度,用于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上级土地出让开发成本返还以及区财政局预算安排可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银行贷款。

(三)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专项管理。区土地开发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应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五条 区土地开发中心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区国上房管分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条 上地储备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分期承贷制。区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拟定土地储备贷款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办理土地储备贷款的相关工作,并把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国土房管分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

土地储备贷款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上地整理等土地储备开支。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在征地过程中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迅、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具体包括:前期费用、应缴税费、土地整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相关费用。

1.前期费用主要包括用地选址、立项、环评、预审、办理规划许可证等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勘探、测量、评估等费用。

2.应缴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等。

3.土地整理费用主要包括出让土地发生的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排水、场地平整、围墙建设等用于土地开发的直接费用。

4.财务费用指为筹集土地储备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等。

(三)支农支出: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上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征地预存款等,其中土地出让业务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过程中的勘探、测量、评估、场地租佥、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等。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审批程序:区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区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详查勘测数据拟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报区国土房管分局审核。区土地开发中心根据审核意见填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支付呈批表》,报分管该项目或分管国土部门的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土地开发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通过招投标和财政投资评审后,区土地开发中心根据招投标和评审结果填报《上地储备专项资金支付呈批表》,报分管该项目或分管国土部门的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土地开发建设项目资金支出按进度支付。

(三)其他项目资金支出审批程序:

1.凡符合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项目支出,由区土地开发中心根据招标结果填报《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支付呈批表》,报分管该项目或分管国土部门的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2.其他项目支出或国家、地区、部门有明确计收标准的项目支出,由区土地开发中心直接填写《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支付早批表》,报分管该项目或分管国土部门的区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每月终了区土地开发中心按时填报本月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填报本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付情况,分别报送分管项目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国土房管分局、区财政局和区发改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或由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条 区土地开发中心应分宗地按实际发生的成本项目核算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各土地储备开发项目的贷款利息应按各宗地资金占用量合理分摊。

区土地开发中心应及时将出让的储备地块的成本核算资料上报市土地开发中心,办理该地块出让开发成本返还手续,同时将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和区发改局备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在收到土地出让开发成本返还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成本返还区土地开发中心,以便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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