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法律体系,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二、将下列规章有关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1.《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
三、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