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南沙开发区储备土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穗南指〔2007〕10号

各镇、南沙街、珠江管理区,指挥部各单位,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开发区储备土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指挥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土地开发中心反映。

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建设指挥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广州南沙开发区储备土地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有储备土地的管理,提高建设用地的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广州南沙开发区范围(按穗办〔2002〕1号文、26号文规定的范围)内储备土地的管理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储备土地管理是指纳入储备到对外出让(划拨)时止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包括入库管理、储备期间管理、出库交接管理。

第四条 南沙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储备土地管理必须遵循依法有序、严谨细致、高度负责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南沙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理工作由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土地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负责或对外公开聘用土地储备管理服务单位负责具体事务。南沙国土部门对储备土地管理全过程依法实施监督指导,南沙发改、财政、规划、建设、环保、各镇(街)、管理区和围垦公司等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土地中心应当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登记制度,进行储备土地动态管理。

第二章 入库管理

第七条 南沙开发区范围内下列土地纳入储备工地库:

(一)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尚未出让(或划拨)的土地;

(二)开发区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三)开发区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

上述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土地中心纳入土地储备库,南沙规划国土部门依申请为土地中心发放相应规划用地许可文件。

第八条 储备土地入库程序:

(一)在每宗土地入库前,土地中心应搜集征(收)地合同、土地红线等相关资料,并组织专人实地查看、拍照、测量标高,明确了解土地的确切位置、平整情况、面积、四至范围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现状等;

(二)土地中心在土地正式入库当天,根据合同约定或其它文件规定,指派专人深入现场就土地所有资料、地块利用现状、地上建筑物面积与现状、地上附着物现状与数量等,与南沙各镇(街)、管理区和围垦公司征地拆迁人员对照核实,拟出土地交接清单,并签字确认;

(三)土地中心交接人员将财物交接清单、土地资料进行整理,交资料管理人员建档入库,填写储备土地入库单,土地正式入库。

第三章 储备期间管理

第九条 储备土地入库后,土地中心应及时安排土地管理人员进场,对入库土地进行现场管理,土地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土地管理能力。

第十条 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必要实施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青苗、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对储备土地利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土地中心应定期检查土地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储备土地的整体情况,及时发现掌握并解决现场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土地中心应指派专人负责储备土地资料的搜集整理,并按储备类型分别建档,防止资料丢失。同时土地中心应搞好储备土地动态管理,并按季度分期汇总后报南沙规划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土地中心应当首先按照政府土地利用计划,配合政府近期各项建设需要,按城市规划要求对相应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达到土地使用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完成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和设施配套等前期开发工作。

第十四条 在保障政府土地利用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土地中心征求南沙发改、经贸和规划国土部门意见后,可对储备土地加以充分利用,以保障国有储备土地保值和增值。

第十五条 储备土地利用方式主要为按照土地管理和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短期租赁或发包耕种,短期利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土地中心应通过公开、公平或经政府同意的方式确定储备土地使用人和租金标准。

短期租赁或承包储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现状使用储备土地,不得在储备土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未经报建不得在储备土地上建设新的棚、房等建构筑物。

用地期满或因政府建设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时,短期租赁或承包储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行按时清场,政府不需再做出青苗附着物和其他任何补(赔)偿。

第十六条 纳入政府中长期储备计划的土地,土地中心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南沙产业配套需要,经市场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并报南沙指挥部批准后,可对相应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所需规划报建手续由土地中心依法办理。

临时建设的合作投资方、建成后使用人和管理经营方式等具体事宜,土地中心应按市场化原则公开确定,以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收益。

第四章 出库管理

第十七条 南沙开发区对储备土地实行出库管理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土地使用者供应土地。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出让(或划拨)工作由南沙国土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招拍挂或划拨使用前,南沙国土部门提前将宗地红线图和相关资料交付土地中心,由土地中心依照红线范围及出让(或划拨)计划办理清场和土地平整等事宜。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经出让(或划拨)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土地中心和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库移交协议》,进行储备土地交付,并整理资料建档。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收益和管理费用严格依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土地权益直接上缴财政部门,土地中心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储备土地收益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条 土地中心短期或中长期利用储备土地,应及时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合同,井按时收取合同款项上缴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土地中心应做好储备土地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储备土地管理各项支出纳入土地中心预算编报和使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南沙审计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收益和管理费用进行审计,南沙监察部门负责对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对外租赁或发包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南沙规划国土部门对土地中心储备土地入出库和储备期间等相关事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 土地中心分期对储备土地的入库、管理、出租、出库情况汇总后,向政府及南沙规划国土等部门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土地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如与国家、省、市今后颁布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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