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我市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14〕12号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管理,促进住宅受电设施建设,满足城乡用电统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满足广大市民的用电需求,综合考虑供电配套设施工程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根据《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改建住宅的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由开发商(业主)组织除供电企业之外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建设的,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由双方约定。供电配套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二、新建、改建住宅的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委托供电企业统一建设和维护管理的,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由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统一收取、集中管理。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应按照《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和有关电网建设、房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新建、改建住宅的电网规划,按照《中国南方电网10kv及以下业扩受电工程技术导则(试行)》按期组织实施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确保住宅配套供电。

三、由供电企业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实行统一收费标准,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面积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包括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

由供电企业组织实施的新建、改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5元。对市政府组织兴建的保障性住房及市政府重点工程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负荷配置容量如下:80平方米及以下配置为4千瓦;81-120平方米(含120平方米)配置为6千瓦;121-15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配置为8千瓦;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60瓦的标准进行配置;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的标准配置。

用户对住宅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户配置标准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0%;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超过40瓦的,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

非住宅建筑及别墅的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由建设单位与供电企业自行协商确定。

四、新建、改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范围包括住宅小区10千伏电源线路接入公用电网的连接点至供电企业安装的住宅及公用配套设施电能计量表前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企业收取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后,不得再收取供电、配电贴费以及其他费用。

五、供电企业应负责保障建设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按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投产,并在国家规定的保质期内免费对上述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

六、新建、改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缴纳的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计入新建、改建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购房者收取与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有关的费用。

七、新建、改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工程费由供电企业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用于新建、改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的设计、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并由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

八、供电企业应加强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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