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

穗府办函〔2009〕1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决议》(穗常办〔2009〕49号)的要求,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我市农村土地征用留用地政策,统筹解决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力争用2年时间集中解决农村留用地遗留欠账问题,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先行、协调统一。加快编制留用地集中安置区、镇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推进各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和安排农村留用地落地。

  (二)统筹安排、系统解决。统筹考虑留用地欠账问题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村庄规划编制和政府主导的产业储备用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与历史违法用地、“城中村”改造、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等工作结合,解决农村留用地问题。

  (三)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充分运用“三旧”改造政策,鼓励利用符合条件的存量土地解决留用地欠账问题,以存量土地抵扣留用地指标的,审批的用地面积可适当放宽;鼓励集中安排留用地,提升留用地产业集聚规模效应,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引入社会资金,结合指标统筹调剂,建设留用地集中安置区。

  (四)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先核定留用地欠账指标,再兑现指标;先解决国家、省重点工程和市产业布局重大项目等留用地欠账,再解决其他项目留用地欠账。

  (五)加强执法、形成合力。各区、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列入历次卫片图斑至本意见颁布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整改按要求复耕复绿,或本意见颁布后仍存在新增违法用地的村,暂缓安排留用地落地。

  (六)健全机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全市留用地指标台账管理系统和制度;不断完善我市农村建设用地审批规则;加快制订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政策;继续推进我市征地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三、解决范围

  自1992年至2007年其间由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经核查后应留未留的农村留用地。具体包括:

  (一)时间段

  1.1992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21日期间已实施征地但未核定留用地指标的项目。

  2.2005年3月22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已核定留用地指标但未兑现留用地的项目。

  (二)征地类型。

  1.具有国土部门核发的征地批文、征地公告的项目(房地产企业自行和村集体协商征地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其他企业与村集体协商征地的项目用地除外)。

  2.无相关征地批文,但有征地协议并已实际使用土地的项目,包括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公益性项目,或市、区以上政府主导、政府部门(含受市、区政府委托的镇级政府)与村集体协商征地的项目。

  四、工作分工

  以市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为平台,整合各部门力量,统筹协调工作中存在问题,分工合作、形成合力、加大力度推进各项工作。

  (一)各区政府。

  1.配合组织开展征地项目各行政村的历年征地项目、留用地情况、已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和违法用地等情况摸查(2009年2月前完成,此项工作已完成)。

  2.成立各区解决农村留用地问题工作领导小组(2009年9月前完成)。

  3.负责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村庄规划编制(2009年底前完成)。

  4.负责制订本区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经济发展需要,设立集中安置区,统筹安排留用地(2010年底前完成)。

  5.负责落实区属项目农村留用地涉及折算货币补偿的资金(2010年底前完成)。

  6.负责组织留用地报批材料。

  7.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以租代征”农用地转用情况、非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等行为进行清查,加大对农村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处罚力度。

  (二)市国土房管局。

  1.成立解决农村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专责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定期通报解决农村留用地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市国土资源管理联席会议汇报工作。

  2.制订统筹解决农村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工作意见(2009年9月底前完成)。

  3.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农村留用地摸查、指标核定,建立留用地指标台帐管理系统(2009年9月底前完成)。

  4.制定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管理办法(2009年9月前完成)。

  5.协调指导区、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农村留用地涉及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2010年6月前完成)。

  6.农转用方案的报批、土地置换以及村历史违法用地和建筑确权涉及的指标核减和抵扣(2010年底前完成)。

  7.组织同步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

  (三)市规划局。

  1.协调加快留用地集中安置工和镇工业集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镇)规划的审批(2009年底前完成)。

  2.牵头组织落实留用地项目的选址(2010年底前完成)。

  3.配合核定留用地指标(2009年9月前完成)。

  4.按照城乡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适当提高留用地开发强度(2010年底前完成)。

  (四)市建委。

  1.配合核定留用地指标(2009年9月底前完成)。

  2.督促项目业主协助落实留用地欠账,对未完成结算的项目补充追加资金投入(2010年底前完成)。

  (五)市发展改革委。

  1.组织编制统筹城乡的产业规划布局,负责留用地项目备案、核准和审批,根据产业用地标准对留用地项目进行审核(2010年底前完成)。

  2.配合落实市属项目历史留用地涉及折算货币补偿的资金(2010年底前完成)。

  (六)市财政局。

  配合有关部门筹措市属项目农村留用地涉及货币补偿的资金(2010年底前完成)。

  (七)市经贸委、外经贸局。

  负责加强对农村留用地招商引资的指导,吸引内外资等不同类型的社会资金,用好留用地。

  (八)市监察局。

  负责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解决农村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职责的情况开展行政监察。

  五、工作程序

  (一)情况摸查。

  各区按照市的统一部署,组织辖区内镇(街道)、村,以行政村为单位摸清情况。各村要如实填报1992年至2007年期间征地项目、留用地情况、已审批的村经济发展用地等情况,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管分局核查,报各区政府审核同意并由主要领导审签后上报市国土房管局。

  (二)指标核定。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建委、规划局等部门,按照“约定优先、尊重历史”的原则确定农村留用地比例:征地协议有约定的,在不突破当时政策规定上限的前提下依约定比例核定留用地指标;征地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番禺、南沙区按征地面积的15%核定留用地指标,其他各区按征地面积的10%核定留用地指标。

  (三)指标兑现。

  采取指标抵扣、折算货币补偿或指标调剂、等价置换、留用地等多种方式兑现留用地指标。

  一是指标抵扣,即留用地指标应先用于抵扣经调查核定的历史违法用地。现状为建设用的旧厂房、旧村庄升级改造审批用地,符合补办条件的村历史违法用地,以及违法建筑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或经综合整治后批准保留使用办理权属登记时,经村民同意并公示,可以抵扣相应的村留用地指标。

  二是折算货币补偿或指标调剂,即留用地欠账面积小,且以往该村已安排留用地的,如可由原征地单位在财政资金的统筹下追加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优先采取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兑现留用地欠账问题。2005年3月21日以后征地的项目,项目征地单位应当承担货币补偿资金。折算货币补偿标准参照被征地项目所在区域已公布国有土地基准地价中工业用地级别价的1.5倍确定,也可由区政府在村集体自愿的原则上统筹引导调剂指标后集中使用。

  三是等价置换,即有条件的区政府或征地单位可以房屋等物业形式与农村留用地指标实行等价置换。

  四是留用地,即采取集中留用地和分散留用地两种方式安排建设用地。这两种方式都是留用地指标兑现为留用地实物的具体体现。本意见颁布实施之前已办理选址并通过预审的,可按原选址完善用地手续。

  1.集中留用地。引导集中安排在镇工业集聚区或留用地集中安置区。

  鼓励各区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结合产业布局建立统一的留用地集中安置区。结合指标统筹调剂,引入社会资金建设集中安置区。番禺、花都、白云区应当分别设立集中安置区用于解决农村留用地。各区工业储备用地优先解决市政工程、重点项目特别是线性工程征地项目的留用地。2005年3月21日后征地的项目,项目征地单位应承担办理集中留用地所需各项费用。

  2.分散留用地。分散安排在本村集体土地范围内。

  适用于以下范围:一是留用地选址位于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末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现为385平方公里)内、城乡规划为村经济发展用地的,同时应按“城中村”改造规划的要求,划定改造启动区并制订改造实施计划,以经济发展用途的改造启动区用地抵扣留地指标;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报国务院审核并办理征收集体土地手续的,除征地协议有明确约定外,所需各项费用由村集体自行承担;二是被征地村核定的留用地指标数量累计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独立供地条件、在本村范围内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现状建设用地可安排使用的,所需各项费用由村集体自行承担。

  (四)办理手续

  兑现留用地指标涉及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由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加快办理立项、选址、报批和审批手续。集中留用地由区统筹办理用地手续,安排专门机构或以镇(街)为主体办理,分散留用地以村为主体办理。项目征地单位要积极协助办理用地手续,如项目征地单位不复存在的,按属地原则由镇(街)协助或统筹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