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3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首期付款比例:

  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四、贷款期限:

  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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