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府〔1992〕94号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我市的土地管理体制作了适当的调整,为明确今后建设用地申请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就我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申请使用土地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土地管理体制调整后,建设用地的划拨、征用(收回)均由市国土局办理有关手续;市规划局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房管局负责房屋拆迁工作。

  二、全市非农业建设用地均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的原则审批,除《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零星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零星审批建设用地。

  三、建设单位申请使用土地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同时向市规划局、国土局报送申请用地报告及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投资等文件;

  (二)市规划局、国土局分别就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定点和核定用地数量的初审意见,提交市用地审批小组讨论批准。

  (三)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由主管副市长主持,市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管局各派分管领导参加。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对用地申请的规划定点和适用数量实行综合审核,一次定案批准。

  (四)市规划局根据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意见,向申请用地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在十天内发出《建设用地征用(收回)通知书》。拆迁人具备拆迁条件后,市房管局十天内发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通告。

  (五)经批准用地的申请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统一征地、土地使用权议标出让,以及房屋拆迁的手续,需要向各专业主管部门缴交的各项费用,统一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收取后划转各专业部门,而后向国土局领取《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再到市规划局办理建筑报建等手续。

  (六)建设项目前期工程完成后,由申请用地单位向国土局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用地,经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后,委托市土地开发中心和拆迁办公室办理统一征用、统一拆迁,并由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中标后,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别向市规划局、国土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旧城区成片改造项目,由市房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分片改造旧城区计划,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同意后,按第四条要求办理。

  六、各单位利用原有用地进行扩、加、改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经批准可以与开发公司等其他单位合作建房的,应先向市规划局提出,经同意后,对用地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审批,报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备案;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用地面积在一千平方以上(含一千平方米)的,由市国土局、房管局提出意见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会议批准,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七、开发公司(含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穗开发公司)转让经过开发的建设用地,或与其他开发公司、建设单位合作建房,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一)属划拨或议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单位应按《广州市商品房及有偿转让开发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到市建委办理审批手续后,向国土局、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

  (二)属以招标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向市房管局交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以上土地使用权转让完成过户登记后,转让当事人应将变更登记文件副本报市规划局备案。

  未经过户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无效。

  八、开发公司(含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穗开发公司)利用外资经营商品房,或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应先报经市建委,并提出预审意见后,报市经贸委(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穗开发公司分别向各单位外经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外经业务审批手续。原属划拨或经议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也应先报市建委核准,提出预审意见,并经市外经贸委批准立项后,在申报合营合同审批前,由原用地单位向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手续,始得与外商合作经营商品房,或向境外销售、预售自建商品房。

  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缴交地价款的上述项目,按本条规定补办手续。对未补办手续的项目,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交易、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九、本通知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1992年10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

199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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