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粤税发〔1993〕076号

 

  为了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校办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省局曾以粤税〔1990〕369号文规定从一九九〇年起至一九九二年底止给予免征房产、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的照顾。现免税期限已满,一些地方询问是否恢复征税,对此,省局明确:对校办企业三年免税期满后,应从一九九三年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照章纳税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办理减免。

 

广东省税务局

199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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