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的复函

建标标函〔2009〕50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函》(市规函〔2009〕80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当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二、现行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贯彻了《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并给出了相应的定量要求,以及如何达到这些要求的措施,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实现抗震设防目标的技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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