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0〕481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订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不设县的东莞市、中山市由市,下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的内容。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2)。由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征地项目涉及行政村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3)。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费用项目和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4)。

  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征地所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情况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省重点项目可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押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同时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相应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以缴纳押金形式办理征地社保手续的,用地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向征地项目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书面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格式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可以共同出具或分别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押金)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正式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七、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以缴纳押金形式办理征地社保手续的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一次性全额存入征地项目所对应的财政专户。项目征地未获批准的,押金一次性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八、被征地单位在项目批准后,及时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被征地单位妥善确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格式见附件6);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格式见附件7)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单位。

  九、《意见》印发前已缴纳押金的项目,在项目获批准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告知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根据项目征地后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应缴纳15年的数额所需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全额存入征地项目所对应的财政专户。

附件1:

听 证 告 知 书

国土听告字〔20××〕××号

    村民委员会:

  因城镇(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你单位集体土地    公顷,其中    地类    公顷,    地类    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初步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本次征地,拟对征收土地范围涉及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拟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报批之前,你们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你们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局(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特此告知。

  附件:

  1-1.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略)

  1-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年  月  日

附件1-2: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下称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有关规定精神,拟定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如下:

  一、对    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实施社会养老保障。

  二、纳入本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对象人数。    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为    人,具体名单经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后确定;如村经济组织未能及时确定名单,应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后,形成书面说明报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局,先办理材料报送手续。

  三、费用标准。按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被征地农民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    元,缴费年限为15年,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缴纳15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为    元。

  四、筹资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粤府办〔2010〕41号文规定,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附件2:

    项目征地基本情况

  征地项目名称:        

  用地单位:            

涉及被征地单位

征收集体土地面积(亩)

其中农用地面积(亩)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亩)

其中未利用地面积(亩)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

××村委会

合计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

  征地项目名称:        

  用地单位:            

涉及被征地单位

上年度16岁以上人口数(人)

上年度16岁以上人口占全村总人口比例(%)

2002年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亩)

××村委会

××村委会

××村委会

……

××村委会

合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的说明

  我县(市、区)认真贯彻《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的告知、听证工作。

      征地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县国土资源局和劳动保障局已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有关内容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在      日向    村发出了《听证告知书》(  国土听告字〔20    号),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人数,养老保障资金标准、数额以及资金筹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告知,并于    日举行了听证。(或被征地单位已出具放弃听证证明)

  特此说明。

    县(市、区)人民政府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我(市、县、区)    项目用地,征收土地    亩(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涉及被征地农户    户。按有关规定,该项目征地后有    人纳入养老保障范围,所需计提养老保障费用为    万元(大写:    万元)。目前,该项目采取预交押金方式,所需押金    元已预存划入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社会保障)局“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    支行账号:                ,并承诺在征地项目获批准后的一周内将所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一次性全部存入财政专户,预交押金退回。我们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保障,切实解决他们的长期生活保障问题。

  特此承诺

  附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市、县、区)人民政府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1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被征地行政村(经联社)

征收土地面积(亩)

2002年末村(社)人均农用地面积(亩)

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人)

应计提的养老保障费(15年)(元)

合计

个人

缴费

集体经济组织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附件6

公  示

  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现将    征地项目涉及应纳入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公示如下:

      征地项目征用    行政村土地    亩(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2002年年未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为    亩,该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为    人(具体名单附后)。

  公示时间7天,自      日起至      日止。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书面、电话等形式迳向镇人民政府反映。反映内容要实事求是。

  联系电话:

  附: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关于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人员名单公示结果的说明

      征地项目征用    行政村土地    亩(其中农用地    亩,建设用地    亩,未利用地    亩),2002年年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为    亩,该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为    人。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经所在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了纳入养老保险保障的人员名单。本镇于    日至    日对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直至公示结束,未收到异议。

  特此说明。

  附:公示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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