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的通知

粤国土资(执法)字〔2001〕182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规划)国土(房产)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的有关规定,为明确我厅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管辖范围,规范案件查处工作,落实国土资源执法责任制,促进依法行政,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据此拟定本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报厅备案后施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一年八月十六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

一、经省委、省政府及省领导同志批准查处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民政府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经国土资源部、省委和省政府及省领导批准或要求我厅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四、省纪委、省监察厅查处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需要我厅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五、社会披露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我厅认为情节严重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

六、群众向我厅举报属于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我厅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

七、涉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八、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受到当地政府或领导等干扰,查处确有困难而请求我厅查处或我厅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

九、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而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查处,我厅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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