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粤财农〔2008〕190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局《广东省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08年6月19日

 

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保护和补充耕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财政资金中安排的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综合利用。

(七)土地整理项目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扩区、粮食生产区安排。

第五条 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落实资金,统筹安排;

(二)突出重点,分级管理;

(三)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四)绩效管理,奖优罚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申报条件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具备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建设规模。土地开发在200亩以上(含200亩);土地整理在1000亩以上(含1000亩);土地复垦在50亩以上(含50亩)。

(四)土地开发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60%;土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lO%,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净增耕地率不低于3%,土地复垦项目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建设规模的40%。

(五)地类。地类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符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关规定。

(六)坡度。项目建设范围坡度小于25度。

(七)水源及交通。水源丰富,通过合理的工程措施,可满足项目建成后的农作物灌溉要求;交通方便,有机耕路通达项目点,可满足工程施工,生产运输需要。

(八)经项目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同意。

(九)项目区土地权属无争议。

第七条 建设计划下达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级以上市的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后备资源和省级资金筹措等因素分配下达下年度省级项目建设计划指标。

第八条 申报程序和时限

项目申报分为立项申报、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两个阶段。

(一)立项申报。

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投财政部门按照省分配的省级项目建设计划指标的1:1~1.5的比例申报项目,经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级财政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逾期不上报项目申报资料或申报额度不足部分视为自动放弃,所对应的额度指标将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调剂安排给其他地级以上市。每年9月30日为地级以上市向省申报下一年度立项申请的截上时间、省国土资源厅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立项审核,于每年12月15日前联合省财政厅下达次年项目立项通知,同时抄送省农业厅。

(二)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

由县级国土资源局联合同级财政局直接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的截止时间为3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在两个月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审核和预算初审及行文报送省财政厅进行项目预算审批。省财政厅在7月15日前下达项目预算。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项目立项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立项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和摘要书,附电子文档;

3.项目区最新的1:10000地形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准分幅图);

4.项目总体规划图;

5.项目地类面积统计表(统计项目区红线范围内全部图斑地类,并应注明不列入项目建设规模的田斑地类和区内的基本农田面积);

6.县级农业部门对项目建设地点和内容是否与其他现代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重复的审核意见;

7.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8.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土地管理、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论证的意见;

9.涉及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同意实施项目的证明;

10.项目区土地权属证书的复印件,并在宗地图上用红线标明项目范围;

11.有关影像资料和图片,包括直观反映项目区的边界、土地利用现状、主要基础设施和重要标志物的影像资料和图片,并配以简要说明。

(二)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报告,附电子文档;

3,项目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总体规划图;

5.项目单体工程设计图册;

6.项目投资预算书;

7.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对初步设计的反馈意见。

第十条 新增耕地指标分配。项目新增耕地指标50%由省统一安排,50%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安排。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和工程监理等制度,采取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批准后,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分别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下达项目预算后的6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延期开工批复意见,延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不按规定时间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省国土资源厅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撤销建设项目,已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逐级上交省财政。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国土资源局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等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土地整理中心)。建设单位对所报送的资料、情况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管理

(一)规划设计单位应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说明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方案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设计变更和审批手续。

(二)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施工日志,详尽记录施工过程和工程设计变更情况以及工程完成量。使用材料数量和质量、土石方量等,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完成该单项工程进度结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

(一)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做好监理日志,及时编写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由验收人员签署意见进行确认。

(四)其他单项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应及时签署意见。未经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得申请拨付工程款,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决算材料,同时,按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结束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有关验收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包括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工程验收。对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

(二)竣工验收。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范围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须的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具体如下:

(一)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修建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收。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措施费组成。直接工程费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措施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措施费、施工辅助费和特殊地区措施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和规费组成,利润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设备费,由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和采购及保管费构成。

(三)其他费用,由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组成.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清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勘测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等。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计算.计算公式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费率。工程监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所发生的费用。工程监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1.5%计算。计算公式为:工程监理费=工程施工费×费率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与审计费,开发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的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计算公式为:竣工验收费=工程施工费×率。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土地整理机构)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其他费用合计的2%计算。计算公式为:业主管理费=(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费率。拆迁补偿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零星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和其他费用之和的2%计算。计算公式为:不可预见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费率。

第二十一条 预算审核

按照竞争性分配改革的要求,项目确定采取择优的方法。省国土资源厅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采取"一对多”的竞争机制,拟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将项目资金下达给有关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抄送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

第二十二条 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具体进度款的审核和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印发的《广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和审核规程(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编制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及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二)根据本地区后备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报工作。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三)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四)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支付资金资料进行初审,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进款,对所提供申请支付资金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负责组织项目工程验收。

(六)负责做好项目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省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二)对市县所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

(三)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送省财政厅审核。

(四)对项目实施的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规划设计方案执行和变更手续办理等有关情况。

(五)组织抽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

(六)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职责

(—)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二)及时转下达项目资金或通知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三)根据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省财政部门职责

(—)按规定落实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

(二)对申报项目材料的合规性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三)分配和下达项目资金。

(四)组织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二)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拨付以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暂停安排该县下一年度专项资金。

(三)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不规范,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或者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以及有其他问题的,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特枧其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方式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市县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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