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广州市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管理的通知

穗规发字〔1997〕第27号

广州市各区规划局、各县级市规划局、各有关城市勘察测绘单位:

  为了加强对城市勘察测绘单位的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建设有完备的、准确的勘察测绘基础资料,提高城市勘察测绘质量,维护城市勘察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6号《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广州市规划局将全面开展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经我局研究决定,凡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察测绘业务的部属、省属、市属及其他非本市的勘察测绘单位都应参加本次城市勘察测绘单位的资格登记、审查和审批工作,只有取得《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方可承接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工程勘察证书》资格的单位于1997年7月1日至1997年8月31日,到广州市规划局登记并申请建立勘察测绘资格档案,领取《广州市勘察测量许可证》。

  二、已取得城市勘测资格并要求提高资格等级的单位,或者符合城市勘察测绘资格管理要求而尚未取得城市勘测资格证书的单位,于1997年7月1日开始到广州市规划局登记,填报 “城市勘测单位登记表”(包括勘测资格甲、乙、丙、丁各级),按规定程序参加城市勘测资格审查。

  三、对外地来广州从事城市勘测业务的单位,请于1997年7月1日起,到广州市规划局登记并申领《广州市勘察测量许可证》,未经登记核准的单位,不得在广州市从事城市勘察测量。

  四、自1997年9月1日起,凡报审城市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使用经广州市规划局审验合格的勘测成果资料,未经审查验收合格的,不得提供规划建筑设计使用。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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