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理顺广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协议租金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5〕73号

 

各区房管局、市机房所、沙面街房管科、市民政房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性房屋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市政府第十届42次常务会议决定的精神,以建立由市场形成价格机制为出发点,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和考虑工商企业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现将我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协议租金的有关决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性房屋租金

  1、原签订租赁契约的租期未满的,从今年6月1日起在原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倍租金。

  2、租赁期届满、一直是原租户经营又没有违约的,应给予办理续租手续,租金可按《广州市1993年铺面房屋租金(指导价)标准》的30%议定,以后每两年递增约35%,分步达到指导价。

  3、新出租(不含续租)的,可采取公开招租的办法,价高者得。

  4、生产、经营性房屋是指商业(含服务、金融、旅游、娱乐等其他生产、经营)用房、企业办公用房(含按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非生产、经营性房屋租金

  1、原签订租赁契约的租期未满的,从今年6月1日起在原租金的基础上增加1.5倍。

  2、租赁期届满、原租户一直遵守租约的,应给予办理续租手续,租金在原租金的基础上增加3倍。

  3、非生产、经营性房屋是指党政机关、团体、文教、卫生和福利事业、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以及企业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等用房。

  三、承租户在租赁期内,经市局或区局同意后与第三人联营、合作、承包、租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穗府〔1994〕第127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三点规定办理,即其出租增值部分,由原承租户与房管部门按2:8比例分成,原承租户占2,房管部门占8。

  擅自转租的租户,如转租所得低于当年指导价的,按指导价计定租金;反之,按增值部分由原承租户与房管部门按2:8比例分成,原承租户占2,房管部门占8。

  四、对市属以下亏损企业,取得税务机关出具免证各种税项证明,并经区国土房管局审核批准的,租金照顾缓调一年。

  五、在与租户协议租金时,要充分掌握租户的经营情况及有关资料证据,确定合理的租金。对国有、集体所有的工商企业,在上述控制范围内的租金应适当就低不就高;如已与第三人联营、合作、承包、租赁、装修或者改变用途的,租金可适当就高。

  六、各单位要健全租金管理制度,与租户协议租金要有一定的审批程序;对过去收取场地费的合同进行清理,全部更改为租赁契约,今后不得以场地费等名目收费。

  各单位要切实按以上几点事项实施,不允许擅自调整。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管修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屋管理局

199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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