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检查的通知

粤国土资测绘发〔2010〕387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全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已于6月30日全部汇交,经初步检查,各地上交的成果数据均能满足“三旧”改造地块标图规定的技术要求,但各地标图建库成果中均存在不完全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地块。为确保“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的真实、准确,需进一步开展检查工作。现将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成果关系到全省“三旧”改造工作的成效,是“三旧”改造用地审批的重要依据,是有效监管“三旧”改造地块实施的重要措施。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检查工作,积极组织实施,确保上报的“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真确、准确,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达到标图建库的目的。

二、针对各地上报的标图建库成果中存在的问题,省厅组织编写了《“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检查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检查工作要求。各地务必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修改“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上报成果。

三、“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检查工作包括自查和核查两部分,自查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自行组织实施;核查工作由省厅统一组织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

四、自查工作必须针对6月30日前已汇交上报省厅的“三旧”改造地块标图成果进行,不允许新增地块。各地必须在8月10日前完成自查和修改工作,并向省厅上报自查结果。

五、核查工作要求于8月25日前完成。核查工作以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人员为主,必要时从省国土资源测绘院等厅属单位抽调人员配合,厅测绘处、规划处、利用处、地籍处、试点办等有关处室指派工作人员现场进行指导,并处理具体问题。测绘处负责处理技术问题;规划处、利用处、地籍处、试点办负责处理政策问题。各市上报自查结果后,必须有技术人员参与现场修改。

六、核查工作要严格按照“三旧”改造政策和《“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检查方案》的要求,逐个市、逐个县(区)进行。经核查符合要求的,纳入省厅建库范围,并作为项目审批和监管依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纳入省厅建库范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检查方案

一、检查目的

全省“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已于6月30日全部汇交,经初步检查,发现各地标图建库成果中均存在不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的地块。“三旧”改造地块图建库成果检查的目的就是确保“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真实和准确,符合“三旧”改造政策要求,达到标图建库工作的目的和实效。

二、检查依据

1.《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

2.《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

3.《关于做好“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测绘发〔2010〕137号);

三、检查原则

(一)凡列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成果的地块必须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文件要求,即是: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城乡规划确定为需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建设用地。其他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地块。

(二)“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为建设用地,凡不符合《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规定的

“三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要求的农用地、未利用地必须予以剔除。

(三)凡2007年6月30日前不是建设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但无上盖物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是否为建设用地和有上盖物以第三次卫片检查影像图为准。

(四)实地地类与“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地类不一致,在“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不是建设用地地类的一律不得列为“三旧”用地范围。

(五)改造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需依据各地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图件进行核查,省厅将在今后用地报批时,逐宗审核“三旧”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检查方法与步骤

(一)收集图件资料

1.“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

2.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2007年10月至12月)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规划修编的最新成果)

(二)地类检查

利用“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叠加“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分析每个三旧改造地块内的地类构成,如果包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必须予以剔除;属于夹心地、插花地、边角地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单块少于3亩,且累计面积不超过改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农用地种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设施农用地、田坎。

未利用地种类包含: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沿海滩涂、内陆滩涂、其他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三)影像检查

利用“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叠加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判读“三旧”改造地块内的影像特征,检查改造地块范围内是否为建设用地以及是否有上盖物。

(四)规划检查

利用“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叠加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修编图件核查“三旧”改造地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不符合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五)数据修改

1、根据检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修改地块边界。

2、重新对改造地块的属性进行赋值(农用地面积字段需按土地利用现状图填写,合法面积字段不能为空)。

五、成果要求

各县(市、区)8月10日前将自查修改后的成果以光盘的形式(光盘目录参照《“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标准》)提交省国土资源技术中心,省厅核查确认后,根据核查结果上报纸质材料,包括“三旧”改造地块统计表和“三旧”改造地块影像标示图(标示图只需提交有改动的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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