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的通知
穗建筑〔2011〕5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施行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标准》进行诚信评价。
(一)调整“纳税得分”和业绩栏中“累计招标代理宗数”、“累计招标代理项目中标总额”分值;
(二)在不良行为扣分栏目“严重不良行为”、“一般不良行为”、“轻微不良行为”中,均相应增加扣分条款;
(三)增加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管理措施。
二、有关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的评价内容和相关监督机构的职责分工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
三、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诚信评价方法,根据《关于调整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的通知》(穗建筑〔2010〕340号)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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