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人防部门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营字〔1986〕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部分地区询问对人防部门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为了支持人防工作的改革,促进平战结合,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一步推动人防工程的建设,对人防部门按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人防委字〔1985〕9号文件《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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