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补充通知

粤建函〔1995〕092号

各市、县建委、规划局:

  我委去年十一月曾发出《关于使用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通知》(粤建函〔1994〕402号)。在执行过程中,部分市反映了有关问题。为此,现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是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之前,由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准许办理土地批准手续的法律依据。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颁布的《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粤府〔1989〕134号)要求办理的《建筑许可证》则是建设单位和个人领取土地使用证后,向建设规划部门报建,经审定,获准建设各类工程的法律凭证。因而,粤建函〔1994〕402号要求统一使用的《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仅能取代过去使用的具有类似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即《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确定的“一书”),而《建筑许可证》则应该继续使用。

  为此,我委重申: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目前我省村庄和集镇仍实施“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许可证》)的规划管理制度,而城市(含建制镇)则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实行“一书两证”制度。请各地照此执行。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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