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实施《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通知

粤府办〔2006〕69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这是我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法为民,依法治省,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不断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条例》的实施工作

  修正后的《条例》在总结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贯彻《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机制,建立健全了编制立法计划、法规草案起草、法规审议和公开立法、民主立法等制度和程序,明确了立法工作的责任和要求,对于我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加快立法步伐,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实施《条例》,是各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扎扎实实做好政府立法工作。

  二、认真做好年度立法计划的报送和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按照《条例》要求,为确保省政府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大常委会按时提出下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建议,各部门必须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省政府提出下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时,要附上法规建议稿,明确法规草案报送省政府的时间,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与可行性,认真客观地分析立法成本及效益,实事求是地提出需要说明的问题。年度立法计划一经确定,省法制办要提出年度立法的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包括省法制办审核法规草案和上报省政府的时间)报省政府;有关起草单位要按照要求抓紧认真做好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特别是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的“新制订项目”和“修订项目”,有关起草单位务必做好协调工作,按确定的时间报送省政府。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法规起草送审和配合审议工作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先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核,经本单位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同时报送法规草案起草说明,提供必要的资料。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部门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二)起草单位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法制办要认真审核,加强协调,及时报批,按程序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三)地方性法规案报送省人大常委会之后,省政府有关部门仍有不同意见的,必须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立法协调工作的意见》(粤常办[2003]24号)要求向省政府提出,不得擅自向省人大常委会或者省人大有关委员会提出。

  (四)省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省法制办要组织相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有关起草部门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小组或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安排负责同志到会说明有关立法情况。

  四、进一步推进民主公开立法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推进民主公开立法。要重点建立健全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政府立法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要充分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对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法规草案,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二是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在政府立法中,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作用,法规草案拟确定的重要制度,凡属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都要经过专家咨询论证。三是调查研究制度。政府立法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要建立健全立法调研制度,切实提高立法调研的质量。

  五、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加强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队伍建设。省法制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加强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联系与沟通,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立法工作协调会,及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对有关起草单位的督促和指导,确保各项立法任务按时保质高效完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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