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国土局、广州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理顺广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用房协议租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国房字〔1995〕103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市机房所,沙面街房管科,市民政房管所: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的规定,在目前我市非住宅用房市场月租金平均150—200元/㎡,甚至高达1000元/㎡的情况下.为了稳定租赁市场,照顾国合企业的承受能力,发挥国有企业主渠道作用,结合我市实际,于1995年5月21日发出了穗国房字〔1995〕73号《关于理顺广州市直管公房非住宅协议租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3号文”)。两个月以来,全市直管公房已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租户办理了调租和续租手续。事实表明,该通知合理且可行。

  各区局、房管站等有关单位在执行“73号文”过程中.反映与我市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煤、副食品、肉菜等国合老企业,因历史原因,离退休职工多、包袱重、经济效益差,且正在转换经营机制,以及饮食、旅业企业,由于租用场地大,费用负担重,对调租的承受力有一定困难。为此,根据市政府10届49次〔1995〕13号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经研究,对租用直管公房的国合老企业,调整租金按分时、分类、分步的原则,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合老企业租用的直管公房(不含抢代、临托及托管等的私有房屋)。

  二、原签订租赁契约的租期未满的生产、经营性房屋:

  1.执行《广州市一九九一年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以下简称《非住宅租金标准》)中“工商企业用房”和“影剧院”租金单价的,从1995年6月1日起租金在原基础上增加1倍,平均月租金10.66元/㎡。

  租作粮店、肉菜市场、肉菜店、日杂店、小日用品百货店的低值微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减、缓调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执行《广州市铺面房屋租金标准》(以下简称《铺面房租金标准》)的,暂不调租,期满后按《广州市一九九三年铺面房屋租金(指导价)标准》(以下简称:《指导价》)30%议定。

  三、原签订租赁契约的租期届满的生产、经营性房屋:

  1.原租金高于《指导价》30%的,暂不调整,以后每两年递增35%。

  2.租作新华书店、粮店、煤店、肉菜市场、肉菜店的房屋租金,按《指导价》10%计租(分营、转营部分按实际用途另行计租),平均月租金10.30元/㎡,按不同地段计算,最高25.33/㎡,最低2.97元/㎡ 。

  3.租作日杂店、副食品店、水果店、理发店、废品收购站的房屋租金,按《指导价》15%计租(分营、转营部分按实际用途另行计租),平均月租金15.45元/㎡,按不同地段计算,最高38元/㎡,最低4.46元/㎡ 。

  4.租作糖烟酒店、小日用品百货店、中西药店的房屋租金按《指导价》18%计租(分营、转营部分按实际用途另行计租),平均月租金18.54元/㎡,按不同地段计算,最高45.59元/㎡,最低5.35元/㎡。

  5.租用单体或连体大面积作为饮食、旅业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500㎡的,租金实行分段计租,方法如下:

  (1) 500㎡以下部分面积,按《指导价》30%计租。

  (2) 50l㎡~2000㎡以内部分面积,按《指导价》21%计租。

  (3)200l㎡以上的部分面积,按《指导价》15%计租。

  6.租用房屋(单体房屋)的门面宽度在3m以下.深度超过lOm的,其超过部分面积租金可按《指导价》21%计租。已按本条第2、3、4项规定作优惠计算的,不适用本项规定。

  7.临街铺面,租用面积在30㎡以内的,租金可按高于《指导价》30%计租。已按本条第2、3、4项规定作优惠计算的,不适用本项规定。

  四、原签订租赁契约的租期未满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含企业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等):

  1.执行《非住宅租金标准》的“工商企业用房”租金单价的,暂不调整,平均月租金5.33元/㎡。

  2.执行《非住宅租金标准》的“行政事业用房”租金单价的,从1995年6月1日起租金在原基础上增加1.5倍,平均月租金4.45元/㎡。

  3.执行《铺面房租金标准》的,暂不调整,平均月租金8.89元/㎡。

  五、原签订租赁契约的租期届满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含企业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等)按下列规定调租,以后每两年递增35%;

  1.执行《非住宅租金标准》的,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2倍,平均月租金15.99元/㎡。

  2.执行《铺面房租金标准》的,在原租金基础上增加1倍,平均月租金17.78元/㎡。

  六、园地、空地租金,按《指导价》中非经营性地租单价计算。

  七、对房屋承租户作无偿投资且免租期已满,其投资部分面积租金,按“73号文”规定租金计算的70%计租,优惠两年。已按上述规定作优惠计算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八、对市属以下国合亏损企业租金的处理:

  1.亏损企业,应提供负责管理该企业的税务机关出具免征各种税项和减退税额证明,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减、缓调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

  2.减缓程序,由承租人(不能按行业和系统)提出申请,房管站复核,区国土房管局审批,并抄报市局备案;沙面街房管科、市机房所经管房屋租金的减缓,由市局审批。

  九、市下放给区管理的老集体商业企业的租金评定,原则上按穗府〔1995〕75号文的要求办理,即“其租价以1991年9月底租价的180%为基数,再按广州市每年物价指数递增”。

  十、转租、转让及联营、合作、企业承包租赁的处理: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批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分租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依照《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第二十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租赁关系收回房屋处理。

  2.经批准允许承租人转租、转让、转借、分租的,租金参照《指导价》议定,并重新订立租赁关系。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联营、合作、企业承包租赁视为擅自转租,按照本条第1项规定处理。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业务学习,抓好调租工作,切实做到计算认真、细致、准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屋管理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