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从国房字〔2011〕14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和《从化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从府办〔2011〕4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执行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

  为保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局成立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各项方针和政策,组织实施我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各项工作,研究处理在政策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决策制度。

  二、加强对一手住宅销售的管理

  (一)严格控制一手住宅价格上涨幅度

  2011年的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以公寓和非公寓两类分别控制,即2011年新建住房价格中公寓类和非公寓类的涨幅均低于全市年度生产总值增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重点控制公寓类住房涨幅。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以本楼盘2010年一手住宅两类住房销售均价为基础制定2011年度的销售方案,销售价格上涨幅度原则上不得高于10%。本楼盘2010年没有销售项目的,参考同一区域、同一类型楼盘2010年度两类住房的销售均价设定控制涨幅。(销售方案格式及一手住宅分类参考附件)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申报两类住房的备案价格上涨幅度高于10%的,我局将作退件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特殊情况仍坚持申报价格上涨幅度高于10%的,应书面陈述理由及价格构成(含土地取得成本、房屋建造成本、销售税费等),经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现场查勘并集体研究讨论后,报市政府审定。

  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房地产市场管理科将该楼盘全部单元的申报价格送我局信息中心上传到局网站公示,在商品房预售证书上链接预售价格表,同时送交易登记所备案。商品房销售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自行以低于备案的价格销售。

  对在2011年4月1日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销售完毕的楼盘,须将预售方案重新报我局备案。在我局出具书面通知后仍不申报的,不得进行销售。

  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对当月房地产销售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下一阶段的调控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在当月两类住房销售均价高于年度控制目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所有商品房必须严格按照备案价格,一房一价明码对外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在合同签订30日内持该合同到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办理预告登记(合同备案)手续。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每套房屋销售单价不能超过原申报的备案价格;销售价格超过备案价格的,我局交易登记所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合同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购房者要求退款的,应向购房者全额退还定金、购房款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明确价格内涵。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三)坚决杜绝捂盘惜售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同时按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中规定的面积、套数和公示价格全部公开销售。凡在网上公示可销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售。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明确2011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我市2011年将筹建保障性住房1000套,其中,公共租赁房和拆迁安置房各500套。

  (二)有计划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加快制订我市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保障性住房需求供给、投资安排、土地供应和开竣工套数(面积)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将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原来的3780元调整为4980元。加快制订和实施《从化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主,其他保障方式为补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逐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投入

  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贴资金,多途径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落实。

  (四)盘活存量住房,多方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对全市存量公房和直管公房进行清理,将清理出的房屋作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四、加强住房用地管理

  (一)确保住房用地供应

  充分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三旧”改造用地等存量土地,确保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制定保障性住房土地储备计划,优先考虑使用“三旧”改造用地和闲置土地。

  采用征收、有偿收购、竞拍、收回等多种方式,保证房地产住房用地供应,重点盘活城区和城镇范围内规划为商住的地块,确保我市2011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

  (二)尝试多种方式出让商品住宅用地

  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探索综合评标的具体方法。凡属政府确定的限价房项目,要采取“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竞配建”的“双限双竞”土地出让方式,将地块配建保障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参评指标,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竞地价、竞配建,满足中等收入阶层的住房需要,全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严格依法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

  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开竣工申报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期限开工、竣工。对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按期开工、竣工的,要在约定期限到期前15日内向我局书面申报迟延原因;对不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竣工的,将依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

  五、加大房地产市场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房地产行业诚信管理

  建立房地产行业诚信档案,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档案范围,增强对相关行为的约束。

  我局将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有炒买炒卖团购房、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的,由我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对相关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并取消其3年内参与本市范围内土地购置的资格:

  1.通过公开出让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

  2.不执行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不履行违约处置决定或拥有闲置土地的;

  3.不及时备案楼盘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备案价格进行销售、不及时申请预告登记、未在交易场所明示价格或捂盘惜售,经责令其整改而拒不整改的。

  六、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所有预售证核发业务、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业务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项业务受理时点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申请预售证核发业务以我局综合办文窗口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二)在阳光家缘网网签合同的,以网签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三)非网签形式签署买卖合同的以我局综合办文窗口业务收件(包括预收件和受理)时间为准。

  附件:

  1.预售房屋户型数据表(公寓)

  2.预售房屋户型数据表(非公寓)

从化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预售房屋户型数据表(公寓)

房屋(单元)号 码

层高

房屋户型

封闭阳台

非封闭阳台

厨房

卫生间

总面积

套内面积(平方米)

分摊面积(平方米)

房屋使用性质

单 价(元/平方米)

总价(元)

是否办理入户

备注

合  计

规划部门意见

  备注:1、请在合计栏统计总面积、总售价、楼盘均价;

  2、新办理预售证的,填写“规划部门意见栏”;已取得预售证重新申报备案价格的,该栏不需填写;

  3、若预售房屋带装修,请在备注栏注明装修标准。


附件2:

预售房屋户型数据表(非公寓)

房屋(单元) 号 码

层高

房屋户型

封闭阳台

非封闭阳台

厨房

卫生间

总面积

套内面积(平方米)

分摊面积(平方米)

房屋使用性质

单 价
(元/平方米)

总价(元)

是否办理入户

备注

合  计

规划部门意见

  备注:1、请在合计栏统计总面积、总售价、楼盘均价;

  2、新办理预售证的,填写“规划部门意见栏”;已取得预售证重新申报备案价格的,该栏不需填写;

  3、若预售房屋带装修,请在备注栏注明装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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