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加强和改善我市城市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1996〕12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强化城市管理,市委、市政府曾先后召开了四次区街工作会议,制订了一系列简政放权,加强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1994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颁发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市管理的若干决定》和《关于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若干补充规定》,对促进区街经济发展和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事权不到位、相应配套措施不落实以及工作关系未理顺等情况和问题。为此,现就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四级负责”的城市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城市规划是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及手段,市、区两级应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双重领导、分级负责、依法办事的原则及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工作细则》,从城市规划区内小区详细规划和建制镇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城市规划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以及重点地区外新建、维修、改造等建设工程的受理、审批、备案、违章处理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的权责。明责分权后,市规划局要尽快建立起市、区两级规划部门的联系制度,及时沟通,加强协调,理顺关系。同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工作责任守则和奖惩制度,加强对区规划管理的业务领导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区规划分局审批的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在报市规划同备案的同时,可按管理权限即时办理有关的审批文件。如有违反城市规划法和要求的,市规划局必须及时通知区规划分局纠正或撤销其审批事项。区规划分局的各项规划管理权限不得下放给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凡下放规划管理权,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不力、审批文件不备案的,市规划局应责令区规划分局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同意后暂时中止该区规划分局的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规划部门要加大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力度。市城市建设管理巡回法庭要依法、从快对“两违”案件的审理,凡严重违反规划法和城市总体规划,影响广州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象的违法建筑,要依法坚决拆除。

  二、加强区对住宅小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职能。市在制订和审查住宅小区规划时,要征求所在区政府的意见,并吸收所在区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区规划分局在接到市规划局有关住宅小区的规划批复后,要及时知会区建设局(建委)、国土房管局、市容环卫局、城监大队、教育局、区商业网点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共同监督小区规划的实施。严格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以下简称《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建设前要将规划设计要点、小区规划平面图和如实填写的《项目手册》等有关资料,送开发项目辖区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项目的建设经营情况行使日常的检查监督,并根据开发企业的建设经营活动和实施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年度验核,提出意见。对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项目手册)或没有同步建设配套基础设施的,分别由区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由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再由市组织综合验收。

  三、已划交区管理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地及设施,市园林部门要将相应的责、权、利配套下放。在市辖内,需要砍伐或迁移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次干道绿地树主干直径小于30厘米,数量在19株以下的树木,由所在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同时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市政管理局、园林局要加快建立下放管理权的公园、绿化设施的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以保证区园林绿化设施建设管理正常运作。

  四、带农村的区。由市在省下达给市的用地指标内,按已确定每年拨给黄埔区、白云区、天河区、海珠区、芳村区的土地使用指标,委托区政府行使区属项目土地使用审批权。

  (一)区的工业基地或小区开发由市按分给区的用地指标一次性批给区,委托区政府行使项目用地审批权,报市国土局备案。

  (二)区审批的用地,其项目必须具备相应的投资批文和资金证明,每次可审批耕地3亩以下或非耕地10亩以下。但不得侵占法律规定的各类保护区用地。

  (三)区审批的用地,市国土局在收到案后应在15天内给予批复,经批准的用地,由区国土局核准用地面积,报市核发《用地通知书》和(征地通告)。征地手续办理完毕后到市国土局按现行程序计价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发给批准文件。

  (四)除市的重点项目和用地在400亩以上的项目仍由市国土局负责统一征用外。其它项目和用地由区国土局负责统一征用,征地补偿费必须坚决按市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征地管理费由区征收,按规定比例上交省、市财政。

  (五)各区内的用地,在市国土局核发《用地通知书》前,均由区国土同审核,并出具是否属于农田保护区的证明,选址在农田保护区内的,不得核发《用地通知书》。

  (六)市国土局在批准上述五个带农村的区区属投资项目外征用土地的项目,应知照所在区国土及规划部门。

  (七)妥善安排落实征地中的村自留用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彻底清查各村现已占用的非农业用地总量,然后按1995年底本村实有正式户口人数,根据市的统一标准,核定各村应占有非农业用地总量和尚需安排数量,报市、区规划部门核准后,在今后永久建设征用土地时,按征用土地数量和规定比例,分期、分批给村自留使用。

  五、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汽车保管站或停放点的,必须征求所在区城管部门的意见,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审批,并在15天内将批准占道的位置、面积、期限抄送所在区城管部门。占道设置的汽车保管站或停放点,由市实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并纳入城市管理目标责任中作为条的工作实绩和块对条评价的一项内容进行检查考评。设置临时占用人行道、内街、小区内路、空地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或停放点,由区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区内有关部门联审后,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街(镇)城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原已设置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保管站或停放点,要按本通知要求以区为单位,由区城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重新审定,对设置不合理的要调整或撤销。

  六、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市管道路归市负责管养维修,区辖内道路的人行道及区管道路、人行道由区管养维修。市将计划在全市修建一批高标准样板路,所在区应积极配合。

  七、以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为核心,加大城市管理力度,促使城市管理任务落实。

  (一)市与各有关局、办(总公局)、市与区、区与街(镇)每年签订城市管理目标责任状,由市城管办对签订责任状单位每月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每半年作一次全面检查考评,并公布考评结果。各区对所属街(镇)每月检查一次,每季度检查后要给予通报,并接受市的抽查。对不达标的局、办(总公局)、区、街(镇)责令限期改正,连续两次全面检查不达标、超期不改正的,实行黄牌警告,并对其主管领导或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上的处理。

  (二)继续抓好清理以街为市、占道经营行为。各区、街要制订至1997年6月底占道经营全部入室、内街占道集市50%以上入室经营规划,并列入市与区、区与街(镇)城市管理目标责任检查考核。区、街重点抓好清理辖内重要路段、内街消防通道内各种占道占街经营和无证照乱摆乱卖行为,对在室内市场半径500米以内开设占道占街的摆卖点,由区统“监督,一律撤销,切实解决占街为市、乱摆乱卖问题。

  (三)提高市容和环境质量水平。严格执行市容和卫生、环保、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城市管理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力度,全力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要切实加强建筑余泥渣土和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的监控和执法工作、市国土局房管局在核发建设用地通知书时,应同时抄送给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部门,并代发办理余泥渣土排放回填手续通知给建设单位,市规划局在查验建设单位领取余泥渣土排放手续证明书后,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建管理监察部门对没有办理余泥渣土排放证的不予发放施工标牌。规划部门对未办理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合格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要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对施工单位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

  (四)加强对珠江广州河段两岸的整治,抓好区内河涌清疏管理。市、区要成立相应的河涌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协调配合,按珠江广州河段整治规划实施方案,对一河两岸及内河涌进行整治,要迅速制订计划,抓紧落实,整治珠江环境卫生,要建立市、区管理部门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考核,加快整治进度。

  (五)抓紧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的组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执法机构的执法规定,尽快理顺支队和各有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关系,保证城监支队十五项综合执法任务的实施,以促进我市城市建设、管理以及依法治市的开展。

  各级财政对城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的经费要参照市公安供给的模式,实施全额预算,收支两条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人员的福利待遇不得与罚没款挂钩,各区要加大对城市管理经费的投入,在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上,要有所侧重,保证城管部门依法搞好城市管理工作。

  八、加快立法工作,依法治市,强化管理,市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抓紧做好城市管理立法工作,尽快制订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珠江广州河段内河涌管理条例、道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同时,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市、区成立城市建设管理巡回法庭,保证城市建设管理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

  九、强化简政放权的监督实施。

  (一)市各职能部门要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区街经济发展和加强城市管理的政策措施,检查简政放权的落实情况。同时,建立责任人制度,每项具体工作都要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在执行中采取顶着不办、拖延或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市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加强对区街工作的指导,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各项办事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发挥条条保证作用。

  (二)各区明责分权后,要严格按章依法力、事,管好、用好各项审批、管理权限,承担该负的责任,自觉接受市对口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领导。对不按章依法办事的,要限期改正或收回下放的权力,对执法良好的区的管理权可以逐步扩大。为加强区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明确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综合协调,业务上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三)市委、市政府两个办公厅的督办机构,对简政放权、加强城市管理的贯彻落实情况实施检查督导,每年组织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各职能部门、各区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凡已明确的政策措施不执行、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给予通报,严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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