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房改〔199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广州驻军房改办:

  根据去年10月召开的全国房改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广州的实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去年10月29日全体会议就深化广州房改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措施,经市政府1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决定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开始,在市区范围内全面试行经市人大9届常委会26次会议原则通过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详见附件)。凡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对象,包括个人和单位,每月都必须按规定的办法参加。

  二、提高公房租金标准

  1、按照全国房改会议关于逐步提高房租和实行多提少补、少提不补原则的精神,我市公房租金标准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提高到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平均0.50元,干部、职工房租补贴一律维持现有补贴额不变,即增租部分不增发补贴。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新的计租标准,各单位必须按新的标准计收房租。

  2、要严格执行《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有关超标加租的规定,凡房改前承租的住房,超过省规定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一律按成本租金(月平均2.93元/m2)计租,不发补贴在房改中承租的住房,超过省规定住房分配控制面积的部分,一律按成本租金加一倍计租,不发补贴。

  3、凡在粤府〔1983〕68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分配控制标准内,因提租而增加较多支出造成生活困难的干部、职工,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讨论同意,可按省的有关规定暂时减、免一部份增租。

  三、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私房参与改革

  1、自住私房(包括房改中购买了公房)的干部、职工家庭,即夫妻和未婚子女,可由其家庭成员各自所在的工作单位按其本人工资基数的6%发给住房维修费补贴。在未有新规定之前,补贴的资金来源渠道暂可比照公房租金补贴渠道列支。

  粤府〔1988〕148号文件规定计发补贴的工资基数是:

  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为结构工资(含基础、职务、工龄工资)加16.44元粮、油、副食品补贴: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为标准工资加16.44元粮、油、副食品补贴;未参加工资改革(指一九八五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和一九八六年企业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为离、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加17元补贴和16.44元粮、油、副食品补贴;已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职工,属行政事业单位的为离、退休前的结构工资加16.44元粮、油、副食品补贴;属企业单位的为标准工资加16.44元粮、油、副食品补贴。

  2、出租私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月平均租金标准,一律执行市房地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制定的私房租金新规定(高于公房租金30%),提租后除留现行房改方案规定由单位发给私房承租人的房租补贴额之外,凡超出公房租金标准的部分,也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增发40%的房租补贴。

  四、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审批手续,适当下放审批权,加快出售公房步伐。

  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开始,把原来集中于市房改办的以下几方面审批权,下放到区、局(总公司),省驻穗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及其他驻穗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房改办:

  1、系统内所属单位房改方案(实施细则)的审批权;

  2、公房出售范围的审定权;

  3、公房出售计价的复核权。

  各主管部门的房改办要严格按照房改的各项规定,正确掌握审批尺度,把好政策关。

  五、各单位特别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改工作的领导,要调整、充实房改干部力量,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房改纪律的行为,防止出现新的不正之风。

  以上通知,请切实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可直接向市住房制度办公室反映。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1992年2月29日

 

附件: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按照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开辟新的建房资金渠道,逐步增强职工家庭解决基本住房的能力,走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道路,加快住房解困,促进社会安定、繁荣,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了增加住房供给量,规定在职干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每月都要按照职工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参加长期低息储蓄而推行的一项社会住房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东山、海珠、荔湾、越秀、天河、芳村、黄埔、白云等八区以及黄埔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穗单位(不包括村办企业)、以及这些单位内的干部、固定工人和合同制工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代行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决策职能,包括审查廉价房建设的近期和长远规则;审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确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廉价房的的欠息率;确定各时期廉价房的出租、出售条件:审定廉价房的出租、出售价格标准等。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监察局的一名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协、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公证处、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中央和省驻穗单位代表及由市长特邀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廉价房分配的监督职能。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监察局具体负责。

  行政监察机关要认真行使监督检查的职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第六条 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廉价房出售和出租的情况;

  (三)对违反住房公积金使用原则和违反廉价房分配原则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根据委员会的决定或群众的反映组织专项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将涉及与本办法有关的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结果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建行)代理承办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和收支结算业务。

  市建行要相应制定存、贷收支结算办法并报市人民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单位应积极支持干部、职工借款购房,并应开办房屋抵押借款业务。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存款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的对象包括:

  (一)市区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单位);

  (二)上述单位内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在职干部、固定工和合同制工;

  (三)上述范围内自愿申请参加的离休、退休干部、职工。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储存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单位的承受能力和干部职工的储存能力统一规定,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在本办法开始实施的三年内,干部、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每月各按干部、职工本人基本工资的5%储存(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基本工资是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算,企业单位按标准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个人每月应交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一次代扣。

  第十三条 除经市房改办批准缓交的亏损企业外,各单位每月向干部、职工个人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应于当月发放工资后十天内连同代扣的干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一起,一次全额转帐存入市建行,每逾期一天加收0.5%的滞纳金,从单位的自有资金中支出。

暂时确无能力向干部、职工个人提供住房公积金的亏损企业,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缓交,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一律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在职干部、职工名册设置住房公积金存款分户帐,将每月由单位提供和个人交存的金额记入分户帐内;同时设置归个人保管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凭证,由单位负责逐月登记,分户帐和凭证的格式及核算方法由市建行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提供的和个人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均归个人所有。

  第十七条 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住房公积金列入预算;企业单位进入成本;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单位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费用中列支。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在本办法实施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其调出单位应负责向调入单位办理公积金分户帐结转关系。合同制工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处于待业状态时,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由原单位暂时冻结,重新就业时再由原单位向新单位办理结转关系。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一经投入使用,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出下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连同编制说明一起提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要向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及市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报告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建造按建筑综合成本价格优先向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户、无房户及其所在单位出售或出租的廉价住宅。建造这些住宅时,政府可无偿划拨建房用地,并在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给予减免地方税费。

  公积金住房的建筑综合成本包括勘测设计费、征地补偿费、三通一平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以及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宅的选址、布局要力求合理,设计要注重经济实用,施工单位必须切实保证工期和工程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

  第二十四 条住房公积金存款人购买自住的商品房或政府建造的廉价房或报经批准自建自住房屋时,被批准人和其他参加公积金存款的家庭成员,有权分别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授权的单位批准后,可以一次过支取属于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但必须从次月开始重新储存。如放弃购买、无法成交或停建、缓建自住房屋时,应及时把已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存入原开户银行。

  第二十五条 在职的干部、职工在办妥离、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一次过支付属于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结存款。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职工,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以一次过提前支取属于本人名下的全部住房公积金本息:

  (一)因工作需要调离本办法实施范围的单位的;

  (二)经批准移居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

  (三)经批准办妥病退手续的;

  (四)经区级以上医院鉴定为终身残废的。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人在存款期内死亡时,其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结存款由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继承后可以一次过全额支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内的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属各县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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