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

穗国房字〔2012〕316号

 

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综合业务处、产权地籍处、档案馆、信息中心:

  为加强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7号)要求,现就我局开展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档案馆负责银行国土信息查询业务的收发和督办,全市查询工作的汇总统计,直接负责市中心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工作。

  (二)信息中心负责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的技术支持和用户权限配置。

  (三)市中心六区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范围内的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工作,其他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工作。同时,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银行国土信息查询工作的汇总统计。

  二、查询范围

  对银行提出的查询要求,档案馆、各区分局、县级市局要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要求,根据土地登记情况进行答复。回复银行查询请求时,应仔细填写土地登记信息指标项,并将相应的土地登记卡扫描作为附件一并回复,信息的准确性以土地登记卡扫描件为准。土地登记簿及动态更新机制未建立以前,应将土地登记查册表扫描作为附件一并回复,信息的准确性以土地登记查册表扫描件为准,并注明相关情况。

  有关银行申请查询时,未提供土地权属证书号码,或提供的土地权属证书号码经查询不存在(或该证书已被注销)的,则选择“拒绝回复”,并在“理由”栏中说明相关情况。

  三、收费问题

  档案馆、各区分局、县级市局应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银行收取土地登记信息查询费用。

  四、办理程序

  档案馆系统收发员收到银行的查询申请后,对查询类型进行判断。属于档案馆职责范围内的,由档案馆负责查询并答复申请查询的银行。属于区分局、县级市局职责范围内的,由档案馆负责转发,由有关区分局、县级市局负责查询并答复申请查询的银行。

  五、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增强保密意识,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开展国土信息查询服务。

  (二)属于档案馆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档案馆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和答复工作。属于区分局、县级市局职责范围内的,原则上档案馆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分派工作,各具体承办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询和答复工作。因银行未按时缴纳查询费用导致未答复的期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之内。

  六、其他问题

  (一)请档案馆于2012年4月6日前向信息中心提交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收发员名单,请信息中心于2012年4月9日开通系统收发员权限并提供技术指导,以便开展相关收发工作。

  (二)未申请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含未领取用户密钥),或需增加系统用户的,请于2012年4月9日前向产权地籍处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交《银行国土信息查询系统示范推广用户注册表》。

  (三)系统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信息中心咨询。银行国土信息查询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产权地籍处反映。

  专此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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