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

穗府〔2009〕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市民创造平安、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违法改建室内结构的房屋(以下简称“房中房”)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中房”的整治适用本通告。

  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本次整治的“房中房”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

  (三)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或厨房上方的。

  三、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业主或代理人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自行拆除违法改建部位,恢复房屋原状。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一)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予以查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予以查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法改建“房中房”,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代理租售“房中房”业务,一经发现,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的违法改建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发现房屋室内违法改建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杜绝“房中房”的重复产生、租赁等行为。

  六、“房中房”租住人员应自觉配合政府的整治行动,自行或在所在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协助下,另行承租符合条件的出租屋。

  七、违反本通告,刁难、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符合上述条件“房中房”的投诉,并为租住人员免费提供符合条件的出租屋信息。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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