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6〕160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企业产权转让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国土资〔2006〕2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涉及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必须取得合法产权证明,否则不得转让。

  二、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时未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在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成交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相关手续。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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