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通知

 穗建开〔2004〕319号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中取消了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委自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广州市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资料,不再办理该项业务。

二、取消商品住宅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各公司仍需按要求建设好各项配套设施,完成消防、规划、人防、竣工备案等法定的单项验收工作。

三、完成永久水、电、市政及煤气、通信、通邮等生活必需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后,方可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

四、各公司要及时调整好与购房业主所签购房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耐心做好解释工作,避免上访等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五、对管理不严、单项验收未完成、水电等生活必需设施项目未完善而引起上访事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经查证,我委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中予以记载。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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