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先行先试专题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国土资利用发〔2008〕332号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惠州、东莞、江门、湛江、揭阳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关于“希望广东建设成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省”的重要指示,切实推进我省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试点示范省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先行先试专题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试点专题和试点地区。

1.汕头市、珠海市、江门市、湛江市、惠来县开展围(填)海造地专题试点工作;

2.佛山市、东莞市开展“三旧”改造专题试点工作;

3.东莞市、惠州市、增城市开展闲置地处置专题试点工作;

4.广州市、深圳市开展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专题试点工作;

5.江门市新会区开展土地整理开发专题试点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题试点工作抓出成效。各试点市县(区)应将专题试点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组织成立相关领导机构,做好协调指导工作,落实工作部门(单位)和责任;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并予以实施,争取早日将专题试点工作抓出成效。工作方案应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各专题试点工作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专题试点工作完成后,应形成书面总结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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