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实施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的通知

穗规〔2003〕880号

各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底279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总第9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并按规定移交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以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凡在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办理道路交通、管线工程报建,经市规划局审批后,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凭《案件办结通知》,与市城建档案馆办理《责任书》签订手续。

  二、《责任书》办理地点在点在市规划局大楼一层接待服务大厅市城建档案馆对外窗口。

  三、《责任书》签订后,市城建档案馆在《案件办结通知》上加盖业务专用章。《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存建设单位,一份存市城建档案馆。

  四、道路交通、管线工程签订《责任书》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1999年开始执行的建筑工程签订《责任书》将继续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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