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落实侨房政策发还房屋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6〕418号
各区国土房管局、沙面街房管科: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4〕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7〕7号)、《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加大本市落实侨房政策工作力度〉决议的意见》(房政发〔1997〕20号)、《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9号)、《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1999年11月27日省人大修订)及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落实侨房政策发还工作,凡属下列不得发还房屋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凡申请发还的房屋,房地产档案记载属公逆产、封建产、公私合营的房产;
二、产权证记载吉地、旷地,房管部门只改造土地,未对房屋上盖进行经租、代管的;
三、凡历史上属租地自建的房屋,解放后由房管部门核发他项权证的;或者房地产证中已设定他项权利的;
四、凡申请发还的房屋,房地产档案无代管、经租记录,房管部门未进行管业的;
五、凡申请发还的侨房面积非住宅部分超过1000平方米的(根据中办发〔1987〕7号文规定,“两个贡献、一个影响”的落实政策发还房屋,需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提出发还意见会我局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六、凡侨房业主的身份证明不是由广州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证明的;
七、凡申请人提供的侨房发还资料与房地产历史档册资料、档案记载情况不相符的;
八、其他规定不能发还的。
特此通知。
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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