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的通知

国海管字〔2012〕246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有关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为推动海域评估工作开展,经沿海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推荐和有关单位自荐,我局对拟从事海域评估业务的机构进行了遴选,确定了《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现予以公布。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涉及确定底价,海域使用权转让涉及确定海域增值收益,海域使用权损害赔偿以及海域使用权提前收回补偿,需要进行海域评估的,应当从《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中选择评估机构。

  入选的海域评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海域评估业务,并对评估结果负责。我局将根据海域评估机构工作业绩和沿海各地海域评估业务需求情况对《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作相应调整。

  附件: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

海域评估机构推荐名录

  辽宁省: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河北省:唐山市地产评估咨询中心

  天津市: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市海洋咨询评估中心

  山东省: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中国海洋大学

  山东海洋水产研究所

  江苏省:南京师范大学

  连云港市海域使用保护动态管理中心

  南通市海籍调查测量中心

  上海市:上海东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

  浙江大学

  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福建省: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

  福建海洋研究所

  福建省水产设计院

  广东省:南海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研究院

  广东海洋资源发展研究中心

  广东海洋大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海洋局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

  广西中锋大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海洋开发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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