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关于对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唐土监字〔1992〕1号

唐山市土地管理局:

你局唐土监字〔1992〕1号《关于查处非法转让土地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时晓英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关房屋和土地转让经营活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办理。时晓英转让房屋,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第24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条例》第45条),未按此办理,应属于未经批准非法转让行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条例》第46条)。“非法收入”是指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即房地买卖交易总额扣除房产现值的剩余部分。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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