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的精神,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的必要性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自1999年起,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地勘队伍管理体制实行重大改革。绝大多数地勘队伍实行属地化管理,加快了向企业化迈进的步伐。各省(区、市)和行业地勘单位按照中央的要求,分别保留一支精干力量,开展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精干地质调查队伍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总体看,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基础设施与技术装备落后,人员经费缺乏保障,队伍不实、不精,联系比较松散,管理难以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加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是完善资源环境保障体系,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矿产资源供需形势严峻,地质环境问题突出,地质灾害严重。为了尽快扭转矿产资源“寅吃卯粮”、地质环境基础工作薄弱、地质资料陈旧落后的被动局面,必须顺应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潮流,借鉴国际经验,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地质工作的客观规律,切实做好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的队伍建设工作。

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建设良好生态环境,各省(区、市)都需要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公益性地质队伍。这支队伍既是解决各省(区、市)资源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骨干力量,又是完成全国地质调查任务的重要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建设精干的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对于促进各地进一步加强地质调查,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经济发展,解决经济发展与城镇化所带来的日益突出的地质环境问题,发挥地质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为政府宏观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和基础支撑,为区域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与客观准确的地质科学信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

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目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中央与地方对公益性地质工作日益增长的需要,将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成为人员精干并相对稳定、装备精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调查与科研相结合,能担当重大战略任务、善于攻坚打硬仗、专门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与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相适应,逐步建立起事权分开、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中央与地方公益性地质工作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新格局。

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运行,促进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与深化地勘管理体制改革协调推进,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实、建强队伍,理顺关系,规范管理,形成联系紧密、统一协调、有序高效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新体系; (三)面向重大资源与环境问题,统筹规划部署。积极推进地质工作根本转变,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需要,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障与基础支撑;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与装备建设,促进地质调查、监测与科研的有机结合,全面提高地质调查工作的质量与服务水平;

(五)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兼顾历史与现状,着眼未来。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分类指导,积极推进,稳步实施。

三、基本要求

(一)精干的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包括各省(区、市)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地调院)、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和地质资料馆等事业单位,主要承担中央与地方财政出资的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业务基础支撑,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二)地调院与监测总站必须是经省级编办批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实体,具有符合从事公益性地质工作要求的组织结构、管理与质量监控体系、以及能承担公益性地质调查任务的装备、基地等保障条件,其经常性支出和基本建设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在其省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部门预算中统一安排。

(三)地调院与监测总站应当人员素质高,队伍精干并相对稳定,具有合理的人员年龄结构与专业结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队伍总人数的70%以上,并保持合理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结构。

(四)未属地化管理的原有关工业部门地勘单位,符合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需要的,应剥离出一支精干的地质调查队伍,承担有关的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任务。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措施

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任务艰巨,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都要给予大力支持。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队伍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在地方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由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要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地调院与监测总站等单位的定编、定员和预算工作。其人员编制,原则上从现有地勘队伍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已确定编制的地调院,可根据新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专业技术骨干,改善人员及专业结构。

(三)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队伍建设各项要求到位。地调院归属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的,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并与其他地勘队伍建立有效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省级地勘局要对其建设给予积极配合,在人员、资料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地调院归属省级地勘局管理的,要建实、建强队伍,发挥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基础支撑的作用,为国土资源管理做好服务工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地质资料的社会共享,满足区域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其建设给予指导与支持。

(四)在国土资源部领导下,中国地质调查局对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的国家地质调查工作实行业务指导、项目联系,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果管理;协助其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指导其制定发展规划,开展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装备建设。中国地质调查局在组织实施地质调查任务时,有条件的要引入市场机制。

(五)各有关地勘单位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将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与深化地勘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加快队伍结构调整,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企业化进程。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稳步实施,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保持协调运作,发挥整体功能,确保地方和行业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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