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问题的答复

银条法〔1997〕41号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办公室:

  你分行《关于中行景德镇市分行有关存、贷款业务是否属委托存、贷款业务范围的请示》(赣银字〔1997〕16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1986年12月24日和1993年3月8日先后发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规范委托贷款业务。从航空航天工业部602所研究所基建处与中国银行江西省信托咨询公司景德镇市办事处(下称景德镇办事处)订立的“协议”和国际豪景实业有限公司与景德镇办事处订立的“融资协议”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两份协议的主要内容符合委托贷款业务的特征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属于委托贷款业务范围。

  你分行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对当地不讲信誉的企业,金融机构之间应在信贷、结算等方面采取适当的联合制裁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

19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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