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计施〔1986〕1695号


  今年3月11日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合发出了计施〔1986〕307号文《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通知》。执行中有的地方提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问题。经我们共同商定,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地方所属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小型工业交通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属国务院工交各部门的,按计施〔1986〕307号文执行;属地方的由地方规定。

  二、各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用:大城市暂按不超过委托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收取;中等城市暂按不超过2‰收取;小城市暂按不超过2.5‰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由建设银行负责财务管理。

 

国家计划委员会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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