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划分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理范围和有关管理要求问题的复函

穗府办函〔1988〕17号

 

市城乡建委:

  穗建管〔1987〕307号《关于划分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理范围的意见及有关管理要求的报告》收悉。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同意上述报告。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先按报告中有关上述三个地段的划分,并以此进行分类管理。一九九一年起,再视当时情况,另行研究决定。请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广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划分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理范围的意见及有关管理要求的报告

穗建管〔1987〕307号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委、市政府召开的街区工作会议精神和市整顿市容卫生交通秩序指挥部七月二十一日会议的决定,为加强城市管理,将全市划分为市区、城乡结合部、农村三个部份,实行分类管理,要求我委会同市规划局拟定三个部份的划分界线,提出各个部份的管理要求。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我市《关于划分城乡结合部管理范围的意见》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管理要求报上,请审查,如认为可行,请转发有关单位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日

 

附:

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理范围划分图(略)

 

关于划分城区、城乡结合部管理范围的意见

 

  划分城乡结合部的原则是:(一)近期城市建设发展的地段;(二)城市居民和农民混居的地段;(三)处于城市重点控制地区附近的农民居住地段;(四)城市主要出入口公路两旁各五十米控制地段。

  各区属于城区管理、城乡结合部管理的范围划定如下:

  荔湾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11.8平方公里。

  越秀区:区界范围内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8.9平方公里。

  东山区:按新的区界范围全部属城区管理,面积17.2平方公里。

  海珠区:属城区管理的是原区界范围内的地区,面积19.1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9.275平方公里,包括:

  (1)石溪涌向北至沙溪以西,五村、康乐、鹭江村、敦和市、新镇、新村以北,七星岗、赤岗桥以西,下渡村、赤岗塔以南地段;

  (2)工业大道的石溪涌至广州大道段及广州大道的敦和市至沥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黄埔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的鱼珠圩),港湾路以西(包括路东一百米地段),下沙村以西,横沙村、黄埔阀门厂以南地段,面积2平方公里。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4.825平方公里,包括:

  (1)横沙村以西,八十六中学以东,坑头坊以南地段;

  (2)乌涌以西,横沙村以东,体育馆以南,广深公路以北地段;

  (3)加庄路以东,广深公路以北,文冲果园以西,江北村以南地段;

  (4)广深公路以北,夏元铁路立交以东,将军山以南,省水电局住宅区以西地段;

  (5)地质部二海、四海指挥部生活区;

  (6)广深公路的大沙地至南岗涌段,中山公路的莲溪至八十六中学段,黄埔大道的钛白粉厂桥头至鱼珠圩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征地的2.6平方公里范围内自行按城区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芳村区:属城区管理的,面积4.44平方公里,包括:

  (1)芳村大道以西,广中公路以北,坑口村以东,沙涌以南地段;

  (2)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珠江以西,广中码头以北,下芳村以南地段;

  (3)花地河以南,珠江以西,醉观园以东,下芳村以北地段;

  (4)花地河以北,珠江大桥以南,珠江以西,芳村大道以东(包括路西五十米地段)地段。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59平方公里,包括:

  (1)珠江大桥以南,花地河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

  (2)花地河以南,沙涌以北,城区管理范围边界以西200米地段;

  (3)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花地水道段,广佛公路的珠江大桥至黄竹岐市界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4)广中公路的坑口村至广中码头路南五十米(包括白鹤洞村)地段;

  天河区:属城区管理的22.07平方公里,包括:

  (1)黄埔大道以北(包括路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及华南农学院以西,岑村路、广汕公路、天平架、永福路以南,广州大道,水荫路以东(不包括石牌村)地段;

  (2)横枝岗路向西至麓湖以南,西德胜以东,东山区界以北地段;

  (3)黄埔大道以南(包括路北五十米地段),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以东、以北,高压线以西地段。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1.4平方公里,包括:

  (1)南方面粉厂以东,广东罐头厂以西,广东玻璃厂铁路支线以南,珠江以北地段;

  (2)天平架以北,广汕公路以西,梅花园、牛利岗、高炮阵地以南,白云山脚以东地段;

  (3)长腰岭、广园路、鹿鸣岗以南,永福路以西、鹿鸣岗、西德胜以东地段;

  (4)广州大道以东渔民新村、石牌村、冼村的农民居住地段;

  (5)中山公路以南,车陂涌以东,黄埔大道以北,市机安公司以西地段;

  (6)广汕公路的岑村路口至龙眼洞段,中山公路的玻璃厂铁路支线至莲溪段,黄埔大道的高压走廊至钛白粉厂桥头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

  白云区:属城区管理的是飞鹅岭、机场铁路以西,机场铁路与京广铁路之间的三元里乡、瑶台乡界线以南,京广铁路以东地段,面积4.9平方公里。

  属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10.645平方公里,包括:

  (1)机场铁路以东,柯子岭路、飞鹅岭以西地段;

  (2)京广铁路以西瑶台乡地段;

  (3)大坦沙、螺涌围两个岛;

  (4)广清公路的硬颈河至槎头段,广花公路的矿泉别墅至电饭煲厂段,机场路的机场南门至新市段,黄石公路的广花路至白云西路段,白云西路的柯子岭至外语学院段,广从公路的梅花园至斯文井段(包括同和镇),沙太路的省军区招待所至耙齿岭水库段,两侧各五十米地段。全市按城区管理的面积是93.01平方公里,按城乡结合部管理的面积是37.74平方公里,在上述范围外的中央、省、市企、事业、行政单位、各院校、机场、码头、港口、车站都要按城区管理的要求自行管理,其余地段则属农村部或城市总体规划上控制保留的农田、蔬菜地保护区范围。

  城区、城乡结合部各区管理面积(平方公里)

  区城区管理城乡结合部管理

  荔湾11.8

  越秀8.9

  东山17.2

  海珠19.19.27

  黄埔2.04.825

  芳村4.441.59

  天河22.0711.4

  白云4.910.645

  经济技术开发区2.6

  共计93.0137.74

 

附:

城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理范围图(略)

 

关于对市区、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的管理要求

 

  一、市区管理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乡结合部管理

  (一)关于规划管理

  1、要严格执行《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有关非农业建设用地和村镇农房建筑管理的规定,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结合部地区的小区规划方案。

  2、重申主干道以及市区的出入口干道两旁,在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不得摆摊设档,不准随意占用。

  3、严禁乱搭乱建,对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在人口较集中的地方,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设专门集市场所,要有专人管理,不准乱摆乱卖。

  (二)关于市政管理

  1、凡有市政设施的地段,按市、区、镇、村分工,切实管好;目前尚无市政设施,或设施不完备的,也要基本做到定期清疏明渠暗沟,使排水顺畅,道路平整,无雨水浸街(屋),无蚊蝇孽生地。

  2、要整治、管好河(濠)涌,禁止向河涌倒垃圾、粪便、余坭等废弃物,保持河涌流水畅通。

  (三)关于环境卫生管理

  1、在镇政府管辖范围内,凡人口居住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建立必要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做到街道有人扫、垃圾有人清,街容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

  2、结合部的农建(自建)公厕,凡有条件的(指有排污系统),由市环卫部门逐步接收改建,未经环卫部门接收改建的公厕,当地村、镇(街)要指定专人管理,经常清理粪便,定期喷洒药物灭蝇,粪池要加盖,防止发生冒粪。

  3、严禁在公路两侧五十米范围内堆放垃圾、倾倒余坭。

  4、村(居)民饲养禽畜,必须圈养,不准放养,栏、笼底要用水泥或石板铺砌好,防止孽生蚊蝇。

  5、池塘、水凼要放养食蚊鱼,或定期喷洒药物,防止成为蚊虫孽生地。

  (四)绿化管理

  1、在市、区绿委的指导下,制订绿化规划,搞好结合部绿化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一些小型的花坛、小景和别具特色的小品,美化环境。

  2、教育村(居)民积极参加植树造林活动,爱护树木,禁止毁林垦荒、乱砍乱伐,对路树及结合部区域内的树木砍伐、修枝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房屋租赁管理

  1、鉴于结合部出租房数量大,情况复杂,街、镇应建立房屋管理机构,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严格执行广州市穗府〔86〕39号文《广州市城郊地区租赁房屋暂行管理规定》。

  (六)关于治安管理

  1、结合部流动人口较多,人员情况复杂,公安部门和镇政府(办事处)要加强户籍管理。

  2、仿效市区“治安保险”的做法,建立保安队伍,组织治保组织以及治安小分队、大楼(大院)看护组等,加强治安防范工作。

  (七)关于交通管理

  1、要从严管理交通,清理各种路障。对乱摆乱卖的摊档和乱占马路等违章现象,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清理,确保交通畅通。

  2、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采取各种形式,向公路沿线的职工群众和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他们遵守交通规划的自觉性。

  三、农村地区管理

  1、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村、镇,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完善村、镇规划,做到合理布局、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

  2、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才能使用。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不得自批自用,也不得越权批准用地,坚决制止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的行为。

  3、严格执行建筑管理规定,凡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单幢建筑,报市规划局审批;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单幢建筑以及不增加面积、层数和高度的维修工程、私人建自住房(包括农民和居民自住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由所在区建委审批,并按季抄报市规划局备案,村、镇不得越权审批。

  4、村、镇的主要道路要平整、要搞好排水治理,定期清疏明渠、暗沟,使排水顺畅,无蚊蝇孽生地。

  5、公路两旁不准乱搭乱建,要配合公路部门做好公路的养护工作,保证道路完好、交通畅通。

  6、村、镇要建立和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要定期打扫;要设置公共垃圾池和公共厕所,并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和保洁工作;养猪及三鸟的,要实行圈养,并搞好栏、笼的卫生。

  7、要认真搞好村镇绿化,不得随意砍伐树木。在有条件地方,要搞些园林小景,种上花草,美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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