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操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

  根据《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和《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国土资发〔2008〕34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程序,切实落实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现将《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操作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操作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为切实落实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程序,根据《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成国土资发〔2008〕343号)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对耕地保护基金的拨付基础工作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的基本条件

  发放耕地保护基金必须对耕地进行实地核实勘查、明确耕地保护责任人,将耕地保护责任具体落实到地块,并形成耕地保护图、表、册等基础资料,作为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发放基金的依据。开展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实测地区

  总体要求:实测及具备快鸟等高分辨率影像资料地区,

  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人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到地块,耕地保护面积到村民小组的总面积应与二次调查耕地分类面积基本一致。

  1、具备1:500的土地勘测现状图作为耕保基金发放工作底图,图中应明确标注村、组(社)的权属边界,标注一类耕地和二类耕地范围及边界。也可依据二次调查采用的高分辨影像资料转绘出比例尺不超出1:2000的土地现状图作为耕保基金发放工作底图。

  2、明确以组(社)为单位的耕地面积,并区分出一类耕地和二类耕地的分类面积。

  3、实测结果和土地分类登记台帐基本一致的,可以按实测面积发放。实测结果和土地分类登记台帐出入较大的,在二次调查完成之前,暂以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发放依据。

  4、承担保护耕地责任的农户家庭人员信息(农户家庭人员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等。

  (二)暂未实测地区

  总体要求:耕地保护总面积落实到村,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农户及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块面积可以采用建立台帐方式进行,暂不在图纸上明晰到农户和地块。待二次调查结束后,按成果对农户发放耕地保护基金面积进行修正。

  1、二次调查未结束,也未开展实测地区,可对农户承包土地实际用途进行调查的基础上,按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发放耕地保护基金。

  2、承担保护耕地责任的农户家庭人员信息(农户家庭人员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等。

第三章 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对象的界定

  耕地保护基金的发放,其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耕地保护基金应与农户承担的耕地保护面积、责任相挂钩,不能作为一种福利,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中平均分配。

  根据试点情况,耕保基金发放按以下标准划分一类、二类耕地:一类耕地主要指用于种植粮、棉、油、蔬菜等大田作物的耕地;二类耕地主要指用于种植除大田作物以外用的经济作物如花卉、苗圃等,且表土层未遭破坏的耕地。

  在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地区,可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参照此标准在本行政区划内统一作相应微调,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备案。

  下列在土地登记和土地调查中视作耕地或农用地的土地,不得发放耕地保护基金:

  (一)耕作层破坏,地面固化或修建房屋的养殖水面、种养殖场。

  (二)耕作层破坏,土壤结构发生变化,已不适宜耕种粮食的旅游、体育休闲的草地、水面、林地。

第四章 建立耕地保护基金数据库

  确认具备开展耕地保护基金发放工作的基本条件的地区,各区(市)县下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发、国土、公安等部门对乡(镇)、村、组的承包地信息、耕地信息和人员信息进行采集,并录入数据库。

  各区(市)县国土局下设国土管理所负责组织并会同乡(镇)、村、组工作人员对农户实际耕种地块逐块进行调查核实,并核实耕地保护情况(如耕地面积、耕地级别、土地保护情况等)。同时,对实测及具备高分辨影像资料地区,根据调查情况在工作底图上逐块绘制出农户承包地位置、面积,标注出耕地等级、地块数量、图斑号、图幅号等,并录入数据库。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在完成前期数据采集的基础上,按统一的技术要求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市国土局统一建设和维护耕地保护基金管理系统,完成耕地保护数据和耕地保护基金数据的日常管理和变更,建立动态耕地保护台帐,打印《耕地保护合同》,管理耕地保护卡。

第五章 建立耕地保护台帐

  区(市)县国土局(分局)对前期采集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后,以组(社)为基础,按照组(社)、村、乡(镇)、县(区、市)、市五级逐级建立汇总,建立耕地保护台帐。

  在全市二次调查完成前,各区(市)县政府暂将农户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计入耕地保护台帐,并以第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作为发放耕地保护补贴的基础依据。开展实测地区,实测结果和土地分类登记台帐基本一致的,可以按实测面积建立耕地保护台帐。

  台帐中以户为单位载明保护耕地的责任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保护耕地的面积、耕地等级、地块数量、地块编号、图斑号、图幅号,以及应享有耕地保护补贴标准、金额。

  各级耕地保护台帐必须认真如实填写,并由各级耕地保护责任人签字盖章确认,作为今后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的依据。

第六章 耕地保护台帐公示

  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乡(镇)政府将耕地保护台帐在相应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间,若村民有异议,区(市)县国土局(分局)应予复核,确需修改的,应当修改。

  公示的台账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字确认。

第七章 签订《耕地保护合同》

  根据确认后的耕地保护台帐,区(市)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区(市)县政府与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耕地保护合同》,对耕地保护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标准、资金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户建立耕地保护账户,发放耕地保护卡。

第八章 耕地保护基金的发放

  按照有关规定,区(市)县积极筹集和解缴耕地保护。

  根据《耕地保护合同》,发放耕地保护基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台帐变更

  制订耕地保护基金发放目标,明确完成时间,把耕地保护基金的发放纳入全市国土管理目标考核。

  区(市)县国土局(分局)通过实施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措施,对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耕地保护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非法改变耕地用途或破坏耕作层致使耕地生产能力降低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权终止履行《耕地保护合同》,停发耕地保护补贴,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耕地生产能力。造成耕地永久性破坏的,由国土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刑事责任。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按实际情况对具体农户进行处理;耕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民小组的,按实际情况对该村民小组的农户进行处理。

  区(市)县国土局(分局)国土所根据耕地保护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合同》的情况,以及由乡(镇)政府审查核实的农户家庭人员信息变更情况及时更新耕地保护台帐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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