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林资发〔2003〕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明晰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现就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巩固六大林业工程建设成果,实现依法治林,促进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林权登记发证,依法明晰和落实森林资源所有权、使用权,对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林业生产经营秩序,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林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进度

  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快林权登记发证纳入重要工作日程,认真履行职责。要明确工作机构,组成得力工作队伍,配备林权勘验、林权证发放和档案管理所必需的设备。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途径,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决定》,提高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林农群众自觉申请林权登记的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发证工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

  林权登记发证既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又是一项当务之急的任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等各项基础工作,本着先易后难、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林权主体明确,尚未发放林权证的,要抓紧先登记、先发证;对权属发生变动的,要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对以往林权登记或发证不规范的,要采取相应措施,抓紧规范。同时,要注意协调解决好林权争议等问题,保持林区稳定。当前要把退耕还林和其他林业重点工程新增林木和林地的确权发证作为重点,优先安排。2003年底以前,要将2002年底以前已经退耕还林的林地,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并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接照《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调整土地承包经营台同,坚决杜绝出现“一地两证”。今后,退耕还林等林业重点工程新增的林木和林地的确权发证工作能在当年完成的,要在当年完成;个别地方当年完成确有困难的,务必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自然保护区的确权发证工作,要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确权发证工作。

  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各省、自治区林业(森工)主管部门和林业集团公司,要抓紧全面完成重点林区国有林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使用重点林区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凡是尚未进行林权初始登记的,2003年底前,向我局递交林权初始登记申请并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材料;已经领取林权证的单位,其使用权依法发生变动的,2004年6月底前向我局递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今后,凡依法发生林权变更的,持有林权证的单位必须在变更之日起6个月内向我局递交林权变更登记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三、严格接规定办事,确保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

  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并将登记发证程序、条件和期限予以公开,接受各有关方面的监督。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凡符合规定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认真核实核准林权登记项目,及时公示,按时发证。林权登记要做到内容齐全、图件完备、坐落四至标注清楚、文字数据规范准确,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权登记册、林权证上填写的内容必须与林权现状一致。要健全林权档案制度,严格加强管理,完整保存林权登记和核发林权证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林权争议的处理工作,认真分析争议发生的原固,并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和有利于林区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意见和具体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力争将争议解决在基层。对需要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的争议,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上报解决争议的预案,表明落实解决争议处理决定的态度,做好相关工作,共同努力把争议问题处理好。

  四、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在以往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基础上的延续。主要是对林权清楚但尚未登记发证的,要加快依法登记发证的步伐;对已经登记发证但权属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对林权不清或有争议的,要抓紧依法明晰或处理。因此,各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林业部关干国有林权证颁发情况及限期完成发证工作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28号)的要求,发放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应予承认,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划分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不得侵犯林权权利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益。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划给农村村民的自留山或荒沙荒滩,由农村村民植树造林的,要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和发放林权证,维护农户的长期无偿使用权。承包到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直接续包后,尚未发放林权证的,要及时发放林权证,已经发放林权证的,要进行变更登记。原承包做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认定明显不合理的,在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有关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承包的,符合核发林权证条件的,应当依法发放;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及时变更登记。已经续签承包合同,但不到法定承包期限,经履行有关手续,延长至法定期限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发生依法转让等林权变动的,也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五、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发挥林权证的作用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权证是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要坚决维护林权证是唯一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法律凭证的重要地位,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编制“十一五”期间年采伐限额时,凡是因存在林权争议、权属不清或不申领林权证等原因,造成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不得纳入采伐限额编制范围,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尚未发放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得流转;各类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林地,凡没有依法申领林权证的,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核或审批。

  要将林权是否登记、发证和建档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一项重要的建设任务来抓,工程的验收要有林权登记、发证和建档的内容。对有国家投资的林业建设项目或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单位,凡其森林、林木和林地尚未发放林权证的,不得兑现有关资金。

  使用重点林区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林权初始登记或变要登记的,我局将不受理其有关采伐林木、使用林地的申请,停拨有关工程建设资金。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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