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广东省合伙经营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参照执行〈广州市禁止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积极准备和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和规范政府行为,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促进全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加快城市面貌“三年一中变”目标的实现,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0年10月至12月,对我市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区、县级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将开展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标准和范围
(一)对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或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或修改。
(二)对擅自设定审批、许可、收费、罚款和强制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或修改。
(三)对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的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或修改。
(四)对不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不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或修改。
(五)对已被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所代替的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
(六)实施时效已过或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该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
二、清理的方法和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清理工作。
(二)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努力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实施清理工作。
(三)各区、县级市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可根据市的清理标准和有关要求进行清理。各区、县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按要求填写各种清理登记表格(见附件),并于2000年12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登记表格报送市政府法制局。需废止或修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仍然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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