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占地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

国土批〔1997〕126号

河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省部分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接收市属单位移交的房产占地确权的请示》(豫土文〔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包括房产管理部门使用、管理的公房,其房屋产权均属于国家所有,政府职能部门只享有使用权或者对其行使管理权。考虑请示中涉及的公房,在六十年代经市政府同意,双方单位办理了公房移交手续,其中未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因此,在具体确认土地使用权时,应首先核实当时公房移交手续的合法有效性,然后再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规定,确认土地使用权。

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7年11月28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