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出让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的通知

穗建质〔2009〕45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保障居民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军队、铁路等专业工程除外)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既有的市、区分工,负责所辖区(县级市)建设工程的夜间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城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市辖区违法夜间施工举报、投诉的受理、执法工作,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违法夜间施工的执法工作。

  三、在广州城区内,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以下简称夜间施工)。

  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工程或其他特殊需要工程,确需夜间施工,并取得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可以按照该证明规定的时间进行夜间施工。

  四、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夜间施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申请表》(该表可在广州城市建设网下载后打印);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属于因技术工艺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工程的,还应提交相关设计文件及相应规范(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属于工期紧急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抢险救灾工程或其他特殊需要工程的,还应提供相关文件,并加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发改部门的“重点工程审批绿色通道”章(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夜间施工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范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收案回执;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范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夜间施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夜间施工条件的,出具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注明夜间施工起止时间、证明部门联系电话、查询网站等内容。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注明的连续夜间施工时间不宜超过3日。不出具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应当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办理信息可在广州城市建设网行业信息网页查询)。

  七、在实施夜间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将延长作业时间证明复印件张贴在施工现场围墙显著位置,知会周边300米范围内的居委会,向周边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八、在中考、高考以及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通知暂停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办理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通知暂停延长作业时间证明的实施。

  九、凡未取得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擅自夜间施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市城管投诉中心12319举报、投诉。

  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建设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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