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补充通知
穗规法字〔1999〕第60号
各区规划分局、各特定管理区城市规划部门、各规划设计单位、各开发公司、局各业务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现根据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对执行我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穗规法字〔1996〕第101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程序: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后,即可报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报审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分为两个阶段,即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阶段。
1、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收文类为“穗规复字”,简称“规复阶段”):该阶段主要审查并确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总平面规划布局及其规划技术经济指标,作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阶段的审批依据。
2、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定阶段(收文类为“穗规批字”,简称“规批阶段”):该阶段主要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方案审查阶段的审核意见,进一步对方案的总平面布局、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综合管线平衡规划设计内容进行审定。经本阶段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可作为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报建审批的依据。
二、“规复阶段”和“规批阶段”送审规划方案的深度要求:
1、“规复阶段”应送审规划方案的深度要求:
“规复阶段”送审的规划方案的深度按我局穗规法字〔1996〕第101号文中有关总平面规划图的规划深度要求执行,即在总平面规划图中,应明确下列有关内容:
a、人口规模(指居住项目或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
b、居住用地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指居住项目或包含居住功能的项目);
c、标明建筑物功能;
d、容积率(标明计算用地范围、面积);
e、建筑密度(标明计算用地范围、面积);
f、建筑高度;
g、标明建筑间距、建筑物退缩用地边线及规划路边线距离;
h、公共设施配套项目(标明项目类型、建筑面积、设置的具体位置等);
i、列出各类用地平衡表;
j、标明主要道路控制点座标、道路宽度、转弯半径;
k、标明绿地边界,列出公共绿地面积、集中绿地面积、绿地率;
l、提供主要建筑的标准层平面(可另图附送)。
2、“规批阶段”应送审规划方案的深度要求:
本阶段送审规划方案的规划深度要求仍按我局穗规法字〔1996〕第101号文关于总平面规划、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用地竖向规划设计、管线综合平衡规划设计的深度要求执行。
三、“规复阶段”和“规批阶段”报批资料和图纸要求: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始,凡报批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须向我市各级城市规划部门提供如下资料、图纸:
1、“规复阶段”:
(1)报告(一份)
(2)填写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报批申请表(一份)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各一份)
(4)以1:500实测地形图设计的总平面规划图(二份)
(5)总平面规划图(1:500)的蓝晒图(三份)
(6)总平面规划方案说明书。
2、“规批阶段”:
除按我局穗规法字〔1996〕第101号文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外,尚需提供规划部门对该项目“规复阶段”的审批复文及其所批复的总平面规划方案图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两个阶段规划方案图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规划设计单位的公章及出图专用章。
报审的资料、图纸内容可能因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增减,具体要求我局将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或对总平面规划方案的复文等有关文件中明确。
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进行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及报审。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内容、深度或报送资料、图纸不符合以上要求,我局将不予受理有关规划方案的送审。
各区规划分局、各特定管理区规划管理部门在受理本辖区内所属单位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依照上述通知要求执行。
广州市规划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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