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勘查地质资料利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62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无证勘查地质资料利用等问题的请示》(川国土资发〔2005〕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无证勘查收回的地质资料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二、由无证勘查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应由你厅负责;
三、无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后应由你厅备案和登记。
此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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