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证勘查地质资料利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5〕624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无证勘查地质资料利用等问题的请示》(川国土资发〔2005〕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无证勘查收回的地质资料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

二、由无证勘查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应由你厅负责;

三、无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后应由你厅备案和登记。

此复。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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