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勘察任务登记和成果资料验审的通知

穗规发字〔1998〕第9号

广州市各规划分局、特定管理区、各县级市规划局、各有关城市勘察测量单位、各设计单位、各建设单位:

  建设部建规〔1997〕232号文《关于加强城市勘测管理的通知》指出:“城市勘测是城市规划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城市勘测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通知的要求,及《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为加强城市勘测管理,更好地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顺利进行,我局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九日发出了“关于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实行任务登记和成果资料验审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该项工作的管理力度,我局决定将勘察任务登记和勘察成果资料验审纳入规划管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承接勘察任务的单位,必须持《广州市城市勘察测量许可证》、合同书、技术设计书副本到我局办理任务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任务登记通告书》后方可进场施工。

  二、勘察工程竣工后,勘测单位必须将所取得的勘察成果资料报我局验审,经验审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具体规定是:

  1、勘测单位申报勘察成果资料验审时,必须报送一式二份勘察成果资料。

  2、验审完毕后,加盖勘测资料验审专用章,退回一份勘察成果资料,并发出“广州市规划局城市勘察成果资料审核书”。

3、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出示上述审核书,否则不予受理。

广州市规划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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